商事留置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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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始于《物权法》中留置权的但书部分,是在民事留置权基础上的例外条款,无论在立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上,对商事留置权的深入研究都还远远不够。在商事交易中产生的商事留置权,其设立目的和实践特点,决定其需要在法律上确立有别于普通的民事留置权的特殊规则。针对这一制度的特殊价值,以及我国立法方面的简陋与明显滞后,使得商事留置权在经济活动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交易、增强商业互信、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应有作用。由于我国立法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商事留置权制度,导致在当今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关于其适用存在不少争议之处。本文对商事留置权的探讨首先从其历史渊源出发,以揭示商事留置权产生与发展的历程以及其在我国现代法制史中的发展道路。然后,从商事留置权成立要件和效力入手,对理论研究中商事留置权诸多尚不明确的争论焦点提出对此的分析论证。最后,基于我国法律的现有制度的进行研究,探讨其适用主体、行使范围、牵连关系方面的弊端和改进进行逐一探讨。全文分为四部分详细研究商事留置权制度的价值与未来发展。第一部分是对商事留置权历史的梳理。从商事留置权的渊源和发展,以及与民事留置权的比较,商事留置权是由市场中的营利活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留置权利。接着,从历史的发展与沿革角度历数其在我国立法上的建立、限制及发展历程。基于商事留置权在交易活动中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积极作用,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的背景下,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在法律上的缺失和模糊,使得其在具体个案中的运用产生了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在现有法律与学界观点的基础上对其成立要件的分析。首先,阐述关于商事留置权积极要件的不同见解,包括对于主体界定,标的物范围,行使期限制,同一法律关系方面的要求。然后,对该制度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排除留置,不得留置基于侵权行为占有的标的物,商事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留置行为不得与债权人义务相抵触,禁止流通物不得留置进行逐一探问。商事留置权制度的规定既有与民事留置权的共同之处,又因其面对的实际情况的不同,决定了其有别于民事留置权的特殊之处。第三部分是主要分析了商事留置权的效力问题。从商事留置权的产生和生效,到其效力范围及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后论述商事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商事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往往要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但也有个别法律明确规定优先于留置权的优先权利。第四部分是对商事留置权制度未来立法完善构想的展望。首先,提出了我国采用较为合适的立法模式。我国还没有颁布民法典、商法典,但当前整体走向趋于采用民商合一的结构模式。商事留置权制度相当于作为现有留置权基础上的灵活性条款予以规定。然后,建议在立法上对商事留置权进行细致完整的规范,特别在适用主体、标的物范围、行使期限、限制条件等方面,结合比较法和国内经济现状,制定出更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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