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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却与法律息息相关。历史中挂靠曾作为特定时期产生的一种经济类型存在并发展,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挂靠逐渐被清理和禁止。然而基于历史遗留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元化,如今挂靠仍以各种形式在社会诸多领域广泛存在,也常引起法律纠纷。挂靠双方会通过签订挂靠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用他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称为挂靠人,允许挂靠人使用本单位名义并提供帮助的为挂靠单位。挂靠人通过挂靠来获取挂靠单位拥有的某种资格和权利,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活动。挂靠关系的主体无疑就是挂靠人和挂靠单位,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在挂靠期间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是现实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因此,不仅在经济领域研究挂靠是一种必要,在法律框架里讨论挂靠的性质亦属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现实中的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引出对整个挂靠问题的基本认识,以期对社会中常见的挂靠形式及其法律性质做一说明,特别针对案例所体现的交通事故中车辆挂靠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由;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第三部分是争议焦点的概括;第四部分是分歧与意见;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在渝蓉公司与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关于作为挂靠单位的渝蓉公司应否对受害人杨某进行赔偿,以及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第一个焦点中存在明显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挂靠单位不是实际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另外的意见认为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当承担责任。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又有连带责任、有限连带责任、垫付责任、直接责任的观点。本文将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下,结合“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学说对挂靠单位在挂靠关系中的地位以及承担的责任进行说明。考虑第三人保护以及商事外观主义的要求,建议尽快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确认挂靠单位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