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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几经曲折,先后经历了五次清理整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信托公司逐步回归信托主业,但由于信托公司的定位不清晰以及对信托业务认识参差不齐等原因,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仍迷惘,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不断显现。2007年3月,我国监管部门对“两规”进行了修改并颁布了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明确了信托公司的定位,信托业呈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逐步成为我国金融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构建我国有效的信托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避免违规事件的重演,促进我国信托业健康快速的发展,是本论文研究的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显著不同的风险特点和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对信托机构难以有效适用,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成为对信托业务进行监管的主要手段。本文通过研究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结合新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框架和信托业的特点,提出信托监管中的市场约束机制,即指信托机构的股权所有人、委托人、受益人等利益相关者为维护自身利益,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影响与该机构有关的经营行为和资产价格,从而对其经营产生约束作用。具体来讲,有效信托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应至少包括: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由于信托业务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通过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可增强信托公司运作的透明度,有效发挥受益人的监督作用,保护其合法利益。二是信托公示制度。为了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力给受益人利益造成侵害,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引入了信托公示制度。文中结合我国的财产公示制度环境,提出了建立我国信托公示制度的基本框架。三是优化的公司治理架构。由于信托公司既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同时信托公司也必须尽职履责,管理信托财产,实现信托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和出发点,完善治理架构,发挥受益人、股东对信托公司进行市场约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