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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把诉讼中法院据以裁判的诉讼资料来源的主动权赋予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和法官的权限进行合理的划分,以实现民事审判之可信赖真实目的。由于受前苏联民事诉讼及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相去甚远。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明显倾向于对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其中一些改革内容与措施已初步体现了辩论主义之要求,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下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制度在民事诉讼运用中体现积极一面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了我们在辩论主义认识上的一些不足。为此,本文分四章就这一系列问题进行阐释。第一章辩论主义的认识——辩论主义的理论导入本章共分为四部分内容:首先,探究辩论主义的渊源;其次,分析辩论主义的概念。指出所谓的辩论主义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法官必须对全部事实加以斟酌并且只能以所提出的事实为裁判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原则;再次,探讨了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适用的理论依据,指出其实为尊重当事人自治之本质;最后,分析民事诉讼中不适用辩论主义的情况,规范了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范围。第二章辩论主义的发展——辩论主义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分析本章共分四部分内容:首先,分析辩论主义在实践运用中的不足之处;其次,分析了辩论主义的发展方向――阐明权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即协同主义);第三,阐明权制度确立的各种争议,从可信赖的真实角度分析了辩论主义和阐明权制度的互补关系;第四,分析了辩论主义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指出阐明权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并没有动摇辩论主义之基础,他们之间是一种互补与限制的关系。第三章我国民事诉讼与辩论主义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内容:首先,比较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差异,并指出辩论原则的不足及其成因;其次,分析了近年来司法解释中体现的辩论主义的内容及其不足之处,指出了法院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章引入辩论主义,充实我国辩论原则本章共分三部分内容: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辩论主义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辩论主义在我国的运行基础;最后,为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该原则提出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