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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意收购防御随着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活动的产生而产生,如果敌意收购防御被滥用,则可能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并且导致敌意收购难以发挥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为此各主要国家均对敌意收购防御进行监管。
敌意收购防御监管在全球已经形成了分别以英国和美国为中心的最佳实践,两国的监管架构具有各自的特点。而我国的敌意收购防御发展较慢,相应的监管架构也不明确、不完善,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深入考察英美监管架构的形成及存在差异的原因,对英美监管架构的运行表现进行比较研究,并基于我国现状提出完善我国敌意收购防御监管架构的建议。
本文分为六章。
第一章首先对敌意收购和敌意收购防御的概念进行解释,并简单阐述监管敌意收购防御的理由,随后分析监管敌意收购防御的好处:维护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正当竞争、保护股东正当利益和发挥敌意收购应有的市场作用。
第二章提出统领全文的理论框架,阐述商事监管是如何产生的:面对来自个人、利益集团或民粹主义的监管需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市场自律性组织作为可能回应需求的主体,与监管需求相互作用,当需求得到某个或某些主体的制度性回应时,监管架构便产生了。
第三章按照理论框架的逻辑,从对敌意收购防御监管的需求来源和对需求的制度性回应两方面,从历史的角度论述英美和我国监管架构是如何形成的:英国的监管架构是自律性组织对机构投资者的需求进行制度性回应形成的,收购小组是主要监管者;美国的是州法院对收购方和个体股东的需求进行制度性回应;我国则是证监会对收购方的持续需求进行制度性回应。
第四章首先从监管需求的来源和监管主体的性质两方面总结了三国监管架构形成过程中的差异,然后分析了引起差异的三大原因,并得出由于我国具体情形不同而不能直接照搬英国或美国监管架构的结论,应当结合我国的市场情况和法院现状借鉴国外经验。
第五章是全文的重点,第一节分析我国监管架构存在的不足,并从监管主体的组成结构、回应需求的灵活性、方式和效率四个方面比较英美监管架构,认为英国监管架构更值得我国学习;第二节分析英国监管架构有效运行需要具备的条件,以及我国当前的条件,认为我国学习英国监管架构是可行的;第三节基于前面的论述,从搭建完善的监管体系、改善回应需求的方式和提高回应需求的效率三方面对我国监管架构提出了具体完善建议。
第六章回顾全文作出总结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