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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在过去的八十多年里已经在发达国家与地区获得了较高的普及以及认可度。董事责任险最初设立的目的是承保企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为非故意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风险,由此推动企业管理层由风险厌恶的倾向转为积极投资、提升企业价值。作为承保人的保险公司担当着外部投资者的角色,通过一系列举措抑制企业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由此控制企业管理层的被诉风险;同时,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起诉讼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责任的兜底一方,有义务并且有能力使投资者获得合法赔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董事责任险在发达国家与地区不断发展,有许多学者对其治理效应与监督作用进行了研究,发现董事责任险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从而引发企业管理层的逆向选择。因此,关于董事责任险的治理作用与外部监督职能尚无定论。本文在以往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利用保险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理论依据,选取多元化经营和过度投资作为本文研究的被解释变量,以2002-2016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分析了我国董事责任险的发展现状以及其对于过度投资以及多元化经营的治理作用,进而探讨在产权性质和机构投资者的调节作用下,董事责任险的治理作用会否发生改变。研究结果表明:董事责任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投资行为产生抑制作用;相对于国有产权,董事责任险在非国有产权的企业中更加能够发挥治理效应与监督作用;机构投资者会削弱董事责任险对于多元化经营的抑制作用;而对于过度投资而言,机构投资者并不能够起到调节作用。综上所述,我国的董事责任险制度仍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关于企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厘定以及追责、赔偿的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投资者的教育要从维权意识方面进行加强;保险公司应当使产品紧贴中国的商业实际以及政策变化,使董事责任险更好的发挥监督治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