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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制度是国际法体系中的关键部分,它与人权关系密切,既影响人权机制的形成,又影响人权的实现。但是,目前的国家责任制度尚欠缺人权保护的考虑,尤其在责任国(responsible state)人权保护问题上,存在规则的空白,因而一国可能会因承担国家责任而使其国内个人权利受到损害。国家是有独立人格的主体,亦是国际社会中国家责任的承担主体,而个人因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不应是国家责任的实际承担主体,进而推知,个人不应因其母国承担国家责任而受到侵害。同时,人权的要义和法的人文精神也要求个人不应在一国承担国家责任时受到侵犯。不过,曾经伊拉克的民不聊生,现在利比亚的现状都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责任国人权问题的关注,并试图寻找规制措施进行应对。责任国人权保护问题涉及呈现“碎片化”发展趋势的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和人权两个“碎片”,但国际法体系中并未有完善的规则来应对“碎片”间的冲突。因此,基于国家责任制度对人权的影响,我们意图在国家责任制度下对责任国的人权进行保护,以实现人权保护的目的。一方面,责任国应当首先穷尽对个人的保护义务,并积极行使在国际社会享有的权利,如调动国家掌握的资源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采取反措施或请求援助的权利;另一方面,完善现行国家责任制度,填补国家责任制度在责任国人权问题上的规则空白,在确定国家责任承担方式时,充分考虑责任国的国情,一味站在受害国的角度填平伤害而无视责任国的人权,是正义缺失的非真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