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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康德对于道德和法律之关系的讨论,对于理解康德法哲学与回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这一经典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康德对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思考,是打开其法哲学思想的一把钥匙,也是研究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一个很好的出发点。作为一名哲人,康德哲学必然渗透着对生存意义的终极关怀,尤其是在牛顿机械力学等自然科学日渐凌驾于哲学和宗教之上并控制人类思维的时侯,这种形而上学的思考更具有现实意义。康德正是把道德和法律关系放在对于生存意义的关怀之下加以探讨的。在哲人眼中,法律绝不仅仅是技术、工具,即他所言的技术上的实践规则,而是纯粹的实践理性。法律与道德不是毫不相关,亦非把法律道德化或者道德法律化,而是在严格区分二者的同时,把道德视为法律的根据和目标。笔者以为,这是康德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核心命题。为了证明这个问题,笔者拟运用系统论方法和语言分析法。两种方法实际上得出的是相同的结论,但又是相互依赖、互相印证的。在本文的第二节,笔者首先提出自由是康德哲学包括法哲学的最高主题。自由指的是积极的自由,即自由意志或德性。德性(或自由意志)配上相应的幸福就是至善,这是世界的最高目的。但至善的实现需要道德神学,此非本文主题。因此,笔者暂且把自由(即德性)作为康德哲学的最高主题,这还因为如果没有自由,就没有幸福和至善。真正的自由只有在彼岸的理知世界才能实现。最低级的世界是感官世界。作为两个世界中介的是法权世界。法权世界是笔者通过对康德目的论的历史哲学进行系统分析所提出的核心概念。“三个世界”的理论是康德目的论的历史哲学进行系统考察和论证的结论,是理解道德和法律关系以及康德法哲学的重要线索。正是在该线索的指引下,笔者从语言分析的角度论证了哈贝马斯的颇具启发性的论断,即康德是通过对道德律作出三个限定才先天地推出法权概念的。正因为法权概念是先天地由道德律推出,因而从法权概念推导出的法权秩序也是以道德秩序为根据的,这也就为法权世界向理知世界的提升提供了可能性。通过语言分析,也再次印证了“三个世界”理论的合理性,从而证明了道德是法律的根据和终极目标这一核心命题。该命题的成立也就为立法和法律找到了更高远的目标,法律不仅是群己权界的技术规则,而且是向道德提升的重要准备,她渗透着对于人类生存意义这一终极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