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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而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对不作为侵权都没有进行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对不作为侵权案件都是依“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决的。因此,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不作为侵权进行专门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不作为侵权责任概述。该部分首先阐述了不作为侵权的概念,通过对现有不作为侵权的概念进行分析后,指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是不作为侵权责任概念的核心要素,也是区别作为侵权的关键。在对不作为侵权的特征分析中,论文提出“作为义务”具有“方向性”。该部分还从古代法和现代法中寻找了不作为侵权的“足迹”,虽然法律传统和社会观念不同,但是不作为侵权的责任范围都在各国不断的扩大。
第二部分,不作为侵权的理论基础。该部分梳理了现有关于不作为侵权的理论学说,主要包括道德需求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公序良俗理论、社会成本理论、危险责任理论及人权保障理论。
第三部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该部分对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不作为侵权的责任形态进行了研究。在责任形态上,不作为行为人可能承担单独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及补充责任。
第四部分,作为义务的来源及类型。该部分探讨了作为义务的来源及类型,作为义务的类型主要由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规定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公序良俗产生的作为义务、特殊关系产生的作为义务及自愿承担产生的作为义务。
第五部分,我国不作为侵权的立法思考。该部分首先考察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然后指出我国目前不作为侵权的立法还是比较混乱,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可言。其次,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论文提出我国不作为侵权责任立法应当采取一般条款+有限列举的模式。侵权责任法应当设计不作为侵权的一般条款,并对不作为侵权进行类型化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