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我们逐步进入信息化的社会,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信息价值和经济价值不断增加。个人信息不仅为政府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奠定了基础,而且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在享有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带来的利益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临个人信息被非法侵害的严重后果。当前,很多商家企业超范围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更为让人气愤的是恶意进行交易或随意丢弃,于是每天都有大量侵犯个人信息的事情,因个人信息被侵犯而引起的频繁的骚扰电话、短信、邮件等不仅严重侵扰了公民私人生活的清净与安宁,而且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的绑架、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着社会管理秩序。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七)》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刑法层面上做出规定,这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其完善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强大的后盾,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凸显了对公权力的约束和对保护私人秘密隐私的立法理念。然而本条规定还不够完善,例如个人信息的内涵不够明确、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够明确、相关前置法律法规的缺失等,因此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个人信息的概念、法律属性、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第二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我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背景、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外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通过对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总结,对比归纳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特点。第三部分内容主要介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本部分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分析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第四部分内容主要介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间的区别以及二者与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最后讨论人肉搜索是否入罪。第五部分内容主要介绍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不足与立法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立法:犯罪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模糊,有待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追诉方式应以自诉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