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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大规模征收征用土地。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公共利益是政府征收土地的唯一目的,但是,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范中对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不明,保障程序不完善,也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加上征收中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不统一,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显露出很多问题。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随意粘贴公共利益标签启用征收征用,甚至进行非公共利益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引发许多上访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负面地影响了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因此,在法学视野中,需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及特征进行清晰的认识,阐明土地征收中易与公共利益混淆的相似概念,通过借鉴域外公共利益规制的经验,提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原则以及保障程序。通过“概念一原则一程序”这种“三位一体”的方式,希望能找到一种较合理的方法解决目前我国土地征收中对公共利益概念不清、界定不明,政府借此滥用土地征收权力的难题,更好的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全文共两万四千余字,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共利益的基本理论:首先简要介绍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和特征,指出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特征,并由此说明在立法上对公共利益概念作出权威定义是不现实的,惟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才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在实践中,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可谓盘根错节,尤其是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区别是公共利益的实现中“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之一,因此对这三组相似概念进行辨析,并说明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不应包括商业利益的理由。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目前土地征收中实现公共利益所面临的各种困境:一是政府行政权力过大,在土地征收中滥用公共利益的情况严重;二是立法上未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三是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性规定不完善;四是对土地征收中被征地人合法权益被侵害时的司法救济不充分。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公共利益立法模式和规制程序的简要介绍,并从中借鉴值得我们效仿的经验。第四部分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制度设计:首先是厘定公共利益界定的原则,为公共利益的实现设定一个指导性的规则或者标准,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立法模式上,应当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明示的列举和明确的排除相结合,从正反两面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在程序上,一是规范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规避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权力滥用;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目的认定程序,将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作为征收的第一程序,让被征地人对征收决定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三是完善听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表达意见和为自己利益辩护的机会,促使行政机关公平、合理地作出决定。四是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合理配置行政权和司法权,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监督和制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征收决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