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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调解不但可以妥善解决纠纷、缓解紧张关系,而且与判决相比,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案结事了等优势。近些年,随着现代社会的转型,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出现了与立法本意相偏离的现象。如法院不当追求调解、当事人滥用调解程序,让步息诉使权利人权利一再受损等等。最突出的偏离是出现了大量“执行难”的问题,法院调解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彻底解决纠纷,但实践中却出现了“案结事不了”的现象。这样不仅与建立该制度的立法原意相悖,而且还不利于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文章中,笔者以分析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不同阶段的优势为出发点,主要围绕现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与立法初衷相偏离之处及偏离的原因进行阐述。以民事法院调解制度的立法本意为导向,提出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旨在使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能够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自动履行,进而使法院调解制度的立法目的得到真正的实现。首先,是考察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通过回顾了解到法院调解制度在过去的司法活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进而总结出法院调解制度的立法原意。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仔细的探究,指出如今我国民事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与目标偏离的现象,对与立法初衷相背离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其次,是对我国民事法院调解制度的理性思考,先对“调”与“审”的关系加以阐述,进而界定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协调调与审的关系。接着探讨了我国民事法院调解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追求,对完善该制度起到了导向的作用。再次,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为我国民事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合理化建议。我国民事法院调解制度要实现良性发展首先应该实行调审适当分离制度。立法的方面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要科学确立和适用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不断规范法院调解的程序。最后要关注恶意调解的救济途径,完善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监督机制。论文的最后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