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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为链接技术的一种,方便用户查询所需的信息资源,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但是有些网络设链者利用深度链接实施违法行为,例如未经权利人许可,链接合法网站的内容,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目前,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都存有不同的争议,本文采用服务器标准,认为深度链接行为仅提供链接,并没有将作品储存于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线访问,因此其性质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帮助行为。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可知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民法对违法的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处罚。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利用深度链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越来越多,民法不足以规制违法的深度链接行为带来的严重的社会危害。现在刑法中主要由侵犯著作权罪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规制,这些案件被链对象大多是合法网站未经授权的作品。但是,尚且存在着大量设链者链接非法网站内容的情形。如果被链网站提供非法内容并且其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设链者通过技术行为链接到构成犯罪的网站,是否与其构成共同犯罪。传统的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之间存在事前通谋行为,如果设链者与被链者彼此联系共同实施犯罪可以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一般情况下,设链者和被链网站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实施违法行为,很难认定具有相同的犯意,那么在认定构成共犯问题上存在着困难。司法审判中可能存在着对被链网站进行刑事处罚,设链网站实施民事处罚的情形,这很难达到打击犯罪的效果。但是现阶段我国在共犯认定的问题上出现了行为共同说,认为只要存在相同的行为,设链者利用正犯的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设链者和被链者即可构成共犯。我国刑法中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也为深度链接行为的入罪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文章从被链网站提供的是合法的内容,还是非法网站的内容出发,对深度链接如何定罪进行分析。首先对被链对象为合法网站的深度链接行为定性进行分析。被链对象为合法网站的合法作品,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以侵犯著作权罪进行规制。深度链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则需要满足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复制发行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网络用户传播作品的行为可以看作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将深度链接行为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但是有学者认为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视为复制发行行为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文认为司法解释符合社会发展趋势,非常合理。本文对司法实践中以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的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并且对其中两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说明被链网站如果存在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违法数额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可以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其次对被链对象为非法网站的深度链接行为定性进行分析。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个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对于设链网站与第三方网站合作实施侵权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学术中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争议。但是如果无法确定设链者与被链网站是否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那么对设链者与被链网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则存有争议。从传统的共犯角度进行分析,构成共同犯罪需要设链者和被链者具有相同的犯意,即使从片面共犯的角度出发,构成共同犯罪也需要设链者主观上有帮助被链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犯罪故意。那么依据传统共犯理论很难将两者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不要求行为人事先有通谋,不需要触犯相同罪名,只需实施共同的行为。如果设链者知道被链网站提供的内容为侵权作品,并且利用被链网站违法行为实现个人目的,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犯罪。第二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被链网站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链接,出现严重后果,则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定罪处罚。第三个是其他罪名的共同犯罪,实践中虽然大量深度链接行为涉及侵犯著作权,也存在一些侵犯其他法益的情形。第一章为深度链接行为的概述。第一节介绍了深度链接的概念、特征、分类。第二节介绍了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目前对于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争议,本文从法律渊源、司法解释、主流观点的角度来分析自己赞成服务器标准,认为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帮助行为。第二章分析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原因。第一节分析深度链接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本文认为违法设链行为扩大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增加犯罪打击难度,不利于著作权保护,需要由刑法进行规制。第二节分析民法规制的缺陷。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深度链接行为主要由民法进行规制,民法避风港原则下侵权人容易逃避责任,即使进行处罚,赔偿数额远低于获利数额,民法的规制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第三节为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因为违法设链行为满足刑法规制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可以由刑法进行处罚。并且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和行为共同说理论的发展为深度链接的规制提供了可能性。第三章为深度链接行为的入罪路径。第一节对链接合法网站的行为定性进行分析。被链网站为合法网站一般单独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首先归纳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深度链接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入罪的案例,并对其中2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其次分析如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满足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深度链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满足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复制发行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将作品传播给网络用户)。第二节对链接非法网站的行为定性进行分析。首先认为被链网站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分析一般共同犯罪理论存在的弊端。详细分析传统共犯理论中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片面共犯在处理深度链接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无法解决深度链接行为中的共犯问题。但是在行为共同说理论下,设链者只需和被链网站具有相同的违法行为,并且利用被链网站的违法行为实现犯罪目的,情节严重即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犯罪。其次认为被链网站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析德国、日本和我国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如何入罪的理论观点,探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深度链接行为中的应用。最后简单分析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