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残疾儿童和非残疾儿童一样应当平等享有这一权利,防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我国当前尽管在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法律保护上仍然有较大的不足。人权的立法保护是人权法律保护的起点,因此,本文试图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立法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在第一部分中,本文围绕“受教育权”和“残疾儿童”两个核心概念界定了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涵义,即我国6—14周岁,具有肢体、精神或感官等方面残疾的儿童,为保护其获得义务教育的根本利益而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述了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特征:人权体系的关联性、权利义务主体的特殊性、权利内容的非对称性、价值追求的层次性。在第二部分中,本文论述了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内容,探讨了残疾儿童这一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国家等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残疾儿童享有教育机会平等权、教育条件获得权、教育活动辅助权、教育公正评价权、教育侵害救济权等权利。国家是首要和基本的义务主体,承担尊重、保护和实现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义务。学校、家庭和社会作为其他义务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尊重和保护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义务。在第三部分中,在梳理我国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法律体系上,本文介绍了我国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立法保护现状:基本形成了保障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了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原则上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基本规定了侵权责任与救济途径。在第四部分中,在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立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缺少规范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专门立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规定有缺陷、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障措施不明确、法律责任和救济程序严重不足。在第五部分中,本文对我国如何完善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立法保护,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制定保障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的专门立法。第二,明确权利义务:残疾儿童的范围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权利内容、规定社会承担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残疾儿童家长的获得相关资料和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通过明确执行标准和减少法律空白等方式促进国家和学校对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障。第四,完善侵犯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政府、学校、家长以及社会的法律责任规定,把严重侵犯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定。在救济途径方面,要完善入学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联合会的作用、把义务教育权纠纷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根据研究需要,本文综合使用了语义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例证研究方法等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