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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以解决税收争议为目的的行政司法制度,其功能一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是对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特别是对税收征管程序和税收执法程序实行制约和监督;三是为法院减轻税务诉讼负担。但是实践中我国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却没能很好的实现这些功能,反而存在着受案率低、复议质量差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税收复议前置和纳税义务前置制度的不合理,阻碍了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以及选择何种救济途径的权利;对复议机关如何具体处理抽象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增加了申请审查的困难;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效率低下,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缺乏独立性;复议审查手段单一、审查力度弱,复议机关和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复议结果缺少公正性和权威性;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相互脱节影响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这些缺陷和不足,削弱了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力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税收法治建设的加快,必须尽快完善和发展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包括:设置专门复议机关,强化税务行政复议的独立性;把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申请范围,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废止税务复议前置和纳税义务前置制度,充分保证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建立复议听证制度等一系列具体的审理制度;加强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提高复议人员专业素质等。此外,还应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外部环境,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创造良好的政治、经济和法治环境,培养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建立配套制度完善对税务行政复议的行政和司法监督。本文还介绍了美国、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方面的先进理念,以期通过比较借鉴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