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现代担保制度之领跑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其中一些已影响到国际动产担保领域的发展。本文即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及其继受为中心,探讨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应有内容。本文从以下三篇展开: 上篇 传统动产担保制度之考察。本篇分两章分别探讨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制度规定和实务发展,进而探寻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发展之轨迹。即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到非移转占有型担保、从定限型担保到移转权利型担保、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以及从单一的担保形态到多元的担保形态。 中篇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及其继受。本篇分两章分别论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世界各地的影响。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特质,也是其吸引他国学者和立法者的独到之处。本篇以我国台湾、加拿大魁北克省、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成员国之继受美国法为中心,探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继受美国法的得失,以为我国借鉴。 下篇 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检讨与重塑。本篇通过分析得出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的共通规则,强调法移植过程中传统的作用与政策的选择,进而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之功能方法作了相应检讨,主张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本篇还分析了重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所应注意的重要问题——物权法定主义,主张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既要引入私法自治机理的积极效用,又要通过程序要求反制私法自治开放过度的弊端,营造一种只要通过协议创设的新型动产担保权经过相当的设定、公示程序,即当然具有物权效力的开放态势。本文作者认为,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特质:*)动产担保权应当:①能在所有种类的动产上设定;②能担保所有种类的债务;③能在所有种类的人之间设定;(2)动产担保权能以简单、高效、低成本的公示制度而周知第三人;(3)动产担保权能以迅速、高效、低成本的实行制度而得以实现;(4)同一担保物竞存的权利间的优先权规则应是明确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公平的。本文据此对我国现行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对动产担保权之设定、公示、效力、实行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作了相应研究,并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