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制度内容的调整,拓宽了该制度在国内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统一了国内与涉外民事诉讼的适用标准,同时在国内民事诉讼中构建了默示协议管辖制度,体现出了我国的司法改革在管辖制度方面的进步。但是在制度的细节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协议管辖的效力如何明确?其适用范围如何合理扩充?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的构建应该注意哪些?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究。笔者拟加深对协议管辖的法理基础分析,梳理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发展,调研有关协议管辖的法院裁定书,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研究,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计3万余字。 第一部分论述了协议管辖制度的基本问题。笔者首先从协议管辖与法定管辖的区别和联系中阐述协议管辖的内涵,然后对其效力进行定位,再从意思自治原则、程序主体性原则、程序自由三方面来分析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依据,从而提出该制度存在的三点必要性,以此来明确协议管辖制度在发展和完善中所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准则。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我国协议管辖的立法发展状况以及司法实践运行情况。笔者在本部分首先对我国协议管辖的立法发展进行梳理,重点分析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协议管辖的内容,分析其修改的成效与不足。然后对收集到的两百份关于协议管辖的法院裁定书进行数据统计和总结,从调研中得出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利益的影响。最后剖析了协议管辖制度在非合同领域的扩张趋势。 第三部分为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以两大法系为视角,考察协议管辖制度的域外发展,为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运用列举方法明确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放宽协议管辖的形式要求、赋予当事人对协议管辖存在瑕疵进行修改的权利、增强默示协议管辖的可操作性、调整协议管辖的立法体系结构等具体建议,并结合相关制度对其可行性和意义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