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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定事由的出现,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需要由案外人来享有或承担,这就会产生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问题。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救济制度,就是为在变更和追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的保护,这项制度作为强制执行救济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均有详细的规定。随着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执行救济制度得到了较大修订和完善,明确了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的区分,为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但并未确立对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程序的完善的救济途径,尤其是缺乏实体性救济措施。本文通过分析构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实体性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进行借鉴,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为我国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些建议和看法。 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救济制度的概述。对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并论证构建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对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救济制度的比较法分析。对德国、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并对我国现行的立法进行分析和反省,指出我国目前该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实体性救济手段的缺失。 第三部分是完善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实体性救济程序的必要性。在肯定程序性救济的现实意义的同时,通过分析该制度存在的弊端和不足,以及实体性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构建实体性救济的合理性。 第四部分是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救济制度的完善。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为完善执行异议制度,赋予了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制度中的相关主体程序性救济的权利,因而笔者只是对我国现行的程序性救济进行简要的介绍。然后,借鉴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实体性救济制度的经验,对具体构建我国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实体性救济程序提出一些构想,在设立许可执行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方面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