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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租船经纪人在船东、租船人之间进行积极的中介活动,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传递租船信息,对顺利完成交易,促成双方签订租船合同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英美法国家在国际航运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租船经纪业发展较早,其在租船经纪人制度方面较为成熟和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学者对此课题研究关注不多。本文旨在解决租船经纪人在实务中的问题,主要涉及到权利义务方面。对租船经纪人权利义务研究必须先明确它的法律地位等重要理论问题。所以在第一章中,笔者从租船经纪人的相关法律概念出发,比较英美法和大陆法对中介人的分类及法律理论的不同规定,阐述其在权利义务上的相关规定,并尝试着总结我国现行租船经纪人体制在理论上的主要不足。第二章中,笔者开创性地运用了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从新的角度阐述了租船经纪人存在的意义和必要性。在本章的后半节,就租船经纪人具体的业务、作用、工作原则等方面进行论述。考虑到租船经纪本身的实务性和操作性较强,本章一大特点是笔者通过在租船经纪公司的调研学习,更理性的对实务方面提出自己独到的观点和建议。由于我国学者对租船经纪人权利义务的研究较少,国内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参考案例也散落分布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专家著作中,考虑到租船经纪业对我国而言尚属新兴的行业,法律概念尚不成熟,因此在第三章中笔者运用了比较法的分析方法,参考了大量的国外理论和案例,对英美法下经纪人的主要权利义务进行了较深入地评述,同时对比我国的目前情况,在租船经纪人的报酬请求、确保行使等问题上挖掘可供借鉴的地方。最后一章回到笔者当初撰写此文的目的,即如何完善租船经纪人的法律制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笔者首先分析了如今我国租船经纪业的发展和生存的硬软两大环境,再结合上述三章的理论分析,借鉴英美法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提出完善租船经纪人法律制度的一些粗浅的法律建议、业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