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专利可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与产品专利不同,方法专利(包括产品专利中的制备方法)的各个步骤可能由复数行为人分别实施,每一行为人均未完成方法专利的全部步骤,但其行为相结合将导致该方法专利被完全实施,这就是方法专利拆分侵权。若严格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专利侵权判定,则显然此种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这是因为不存在实施了方法专利全部步骤的单一主体。但若从实际效果看,权利人的方法专利已经由他人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切实的、完全的实施。若完全放任此种行为,将导致以下结果:只要侵权人将专利方法的某一或某部分步骤交由其他主体实施,即可避免承担侵权责任,部分专利权可能被完全架空,无法得到保护。尽管目前我国因方法专利拆分侵权而产生的纠纷数量不是很多,但鉴于该种实施形态常见于交互式计算机软件专利和商业方法专利,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有理由相信由此产生的争议数量也将随之增加。因此,对于方法专利拆分侵权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必要性。与此同时,以美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总结形成了诸多理论成果可供我国参考,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国可以在建立方法专利拆分侵权判定制度的过程中,以域外经验为基础,充分实现本土化。论文主要分为3个部分:首先,本文第一部分指出方法专利拆分侵权判定在我国的困境。根据专利法之规定,目前我国的专利侵权判定方式是以直接侵权判定为核心,并以共同侵权判定为辅助。但从实际操作来说,直接侵权判定的方式用于认定方法专利拆分侵权问题相对困难。根本原因在于传统方法专利直接侵权认定强调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并且该条款所隐含之意为单一主体规则,因此无法解决方法专利拆分实施的问题。此外,虽然我国民法对多数人侵权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无论从主观出发还是客观出发,多数人侵权的各项制度都与方法专利拆分侵权不相适应。这意味着在实践中,方法专利拆分侵权问题无法以民法上的数人侵权制度解决。总而言之,我国现有专利侵权判定制度无法解决方法专利拆分侵权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解决方法专利拆分侵权判定的两个路径。其一是建立在控制关系的基础上,以直接侵权解决这一问题;其二是突破间接侵权(尤其是引诱侵权)以直接侵权成立为前提的原则,创建引诱唯一理论以解决这一问题。前者在美国已经有了多年的发展历史,其经历了代理理论、特定联系理论、参与及联合行为理论和控制或指挥理论等一系列理论规则。由于规则的提出几乎都是为了解决某个特定案例,因而各规则理论之间存在相互矛盾冲突之处,同一规则理论在不同的案例中也未形成统一的适用方式。纵观诸多规则理论,以控制或指挥规则判定方法专利拆分侵权行为较为妥当。具体而言,在判定时需要注意,尽管控制或指挥关系不以代理关系为限,但也并非任何关系的存在都能要求某一主体为他人之行为承担责任,譬如,单纯的指示行为和正常的商业往来行为均不符合控制或指挥标准的要求。但从美国、德国、日本等的判例不难看出,控制或指挥关系已经扩张至该行为人从中获得利益,这一因素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与我国的国情相符。第二种理论是引诱唯一理论,其建立在引诱侵权之上。传统引诱侵权成立均以直接侵权成立为前提,但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在Akamai案中挑战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引诱唯一理论以解决方法专利拆分侵权的问题。但此后,这一理论遭到了理论和实践的批驳,最高法院亦在同一案件中推翻了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判决。尽管之后仍有部分法院在实践中适用引诱唯一理论,但整体而言影响力相对有限。第三部分在探讨了我国方法专利拆分侵权判定规则究竟应该如何构建的问题的基础上,对此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间接侵权制度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辅助侵权针对有特殊技术性的产品,与方法专利拆分侵权的通常情形不符合,另一方面,引诱侵权应以直接侵权为前提,亦无法解决方法专利拆分侵权。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国宜建立控制或指挥规则。控制或指挥规则与我国现有替代责任制度相衔接,因此在判定具体的控制关系时,也不必拘泥于代理,替代或者强制合同义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