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所述的非标准出资是相对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形态、出资期限、出资比例而言,凡是在此之外的,以形成公司经营的财产基础为目的、以公司经营效率为中心的都属于非标准出资。出资制度在公司法中占有重要的一席,对社会财富向产业领域转移以及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公司法立法时正值我国商业信用低下,皮包公司盛行,社会深受其害,为了规范公司正常运作,公司法应急而出,采取了资本三原则制度,规定了有限的几种出资形式,这对促进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稳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社会商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已经逐渐形成,原有的出资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所以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出资的目的及义务根源。本章是本文的铺垫和理论基础,主要从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及出资制度的宗旨出发展开对出资目的及法律义务根源的分析。经过分析认为,出资的目的是形成公司经营所需的财产,以满足公司盈利的需要,而不是为公司潜在的债权人提供财产担保;一般企业出资义务根源于发起人之间的发起人协议和经过批准登记的公司章程,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义务根源于公司章程,而与公司潜在债权人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所以笔者认为出资制度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设计并作为指导思想,而不是现行法的保护公司潜在债权人利益。 第二章,非标准出资与现行资本制度的冲突与融合。本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分析非标准出资与现行资本三原则的冲突与融合,以谋求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既能够有效地引导社会财富转向产业投资,又能够很好地维护公司资产的充实和稳定,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非标准出资背后的理念与现行资本制度理念的冲突与融合、非标准出资中目的条款内有益性与现行资本制度的融合、非标准出资的标的物的可被执行性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非标准出资中价值的不确定性与不稳定性与现行资本制度的冲突与融合、非标准出资在出资期限方面与现行资本制度的冲突与融合、非标准出资与现行资本制度对出资比例限制的对抗与冲突。 第三章,域外立法例研究。本章中作者按内容整理并分析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表明了作者的相关评价和它们对我国公司法的借鉴意义。 第四章,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本文是文章的结论部分。经过前文的分析,本章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作者的建议,主要包括:理清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出资的法律义务根源;放宽现物出资的形态限制;废弃资本确定原则而改为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对出资比例做出修订;允许对现物出资评估作价时低价折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