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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产业起步较晚,但是起点高、发展快。根据中国联通最新数据统计显示中国与印度互联网用户数量增速最快,截至2008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著作权所有者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正当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也成为中国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拟从网络给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出发,对我国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现状、不足之处,以及这一制度本身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第一章是网络时代给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网络的发展产生了传播和复制作品的新手段,将一对一的传统方式改为一对多甚至一对多级,在形式上具有截然不同的特点,引起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具体讲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保护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更为突出。新技术在网络中的应用与发展速度却超出了所有人的想象,由此引发的著作权新问题与纠纷更是层出不穷。第二,著作权保护难度增大。在网络环境下,随着网络的传输速度与质量的提高,网络传播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人们复制、传播与使用他人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在互联网上,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保护的难度大大增加。第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权利限制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必须重新考虑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制定符合网络时代特点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第四,著作权保护的司法管辖问题。根据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当事人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行为发生地等因素因其物理空间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它们成为确定管辖的基础。而在网络环境下,任何人在任何地点使用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接触同一作品,或访问同一网站,在接触作品时,访问者完全可以忽略作品所在网站的地理位置。网络所具有的这种广泛联结、任意联结、无中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得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第五,网络传输权的实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问题。出于对网上著作权的经济和现实可能性,权利人网络传输权权益的实现还需要借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是目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立法情况。对目前世界主要国家以及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与分析。第一节主要讲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被称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这两个条约对著作权的网络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方式赋予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本节进而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特征。第二节的内容为对美国、欧盟、日本、澳洲各国以及我国对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模式给予介绍与评价。第三节通过对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的概括性介绍,勾勒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框架,即通过富有成效的立法活动,我国现己基本形成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民事、行政与刑事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第四节主要阐述了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通过对著作权法的修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解决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一些问题,但是,著作权法中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尚有许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第一,法律法规体系的不足。第二,立法技术的不足。第三,具体内容的不足。
第三章重点讨论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完善。在网络环境下,必须重新考虑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制定符合网络时代特点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第一节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涉及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以及数字图书馆等问题。第二节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主要涉及网络教科书课件以及网络转载摘编等问题。在上述两节中,即探讨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的基本问题,也分析了与之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并以此为向导,提出了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规范建议。需要指出的是,实现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使用者、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调统一,是实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根本目的。
第四章重点讨论了网络时代著作权的司法管辖。传统司法管辖的基础是建立在地域、当事人国籍或者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其之所以能成为管辖的基础,是因为他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但是,一旦将这些因素运用到网络空间,他们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顿时丧失,无法在网络上找到住所和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一次远程的登陆的确切地点。这些因素动摇了传统的管辖基础并使之陷入困境。因此,为适应新的网络环境,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应当变革和创新。第一节是我国对网络侵权的司法管辖。首先,阐述了我国传统的管辖原则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中所遇到的问题,介绍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前,法学界、版权界、司法界已经先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次,分析了我国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新管辖规则的积极意义以及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