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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是西方人文传统的一个重要观念,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首次在《联合国宪章》中作为一个政治宣言和价值原则得以确立。之后,随着人性自觉和人们争取基本权利的社会抗议运动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生命伦理学的兴起,人的尊严逐渐成为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和重视的前沿性课题,在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引起了热议。本文是从伦理学的学科视野,结合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法伦理学等前沿性学科领域遇到的困惑和挑战,按照“词义解释--历史梳理--理论阐释--实践应用”的解释框架,对人的尊严是什么、为什么人享有尊严以及如何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进行系统性研究,力图澄清人的尊严的伦理内涵和伦理特点,以便人们能够更好地面对和解释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的,特别是由于新技术应用引发的关涉“人的尊严”的道德难题和伦理困境,过有尊严的生活。
所谓人的尊严,在汉语中,最直观的理解就是个人的尊贵庄严,现代意义上的尊严已经摆脱了等级制度的阴影,更多地指向个人的潜能、卓越的表现、优良的品质、高尚的情操等,并且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认可;在英文中,人的尊严是指人在与其他事物的相对关系中展示出其高级、高尚或卓越的一面,表现在人的行为举止、身份地位、自然秩序、德性、声望或荣誉、尊严感等方面。纵观西方伦理思想史,一直以来,思想家总是在人与神、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去思考、认识和把握人之为人的根本特性及人的价值,进而考察人自身相对于其他事物或对象所具有的价值和尊严,“人的尊严”观念的日益觉醒和凸显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即古希腊-18世纪末的理论建构时期和19世纪以来的实践批判时期。在理论建构时期,根据不同历史阶段“人的尊严”所呈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可以分为古希腊时期的相对尊严观、中世纪基督教传统的绝对尊严观、文艺复兴时期的主体尊严观、启蒙时期的自然尊严观和康德尊严等五种表现形式,其中康德尊严完成了“人的尊严”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转变。在实践批判时期,主要存在源于自然法传统的“人的尊严”观和康德尊严两大传统,它们己然作为一种“理念或观念”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宣言和民法中得以贯彻;但由于实证主义质疑其根基的不可证实性,以致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中对人性的藐视和对无辜生命的残酷迫害,甚至惨无人道的种族灭绝;基于此,二战后“人的尊严”才正式引入国际性宣言、宪章或盟约和国家宪法,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的尊严”观念面临新兴的生命伦理学的各种挑战。当前关于“人的尊严”的论辩还未突破这两大传统。从伦理根据看,人之所以享有尊严就在于(人的尊严的根据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特性或内在规定性,赋予-尊严说、相对-尊严说、主体-尊严说和权利-尊严说等四大理论主张各有其偏颇和不足。从伦理特点看,人的尊严具有普遍性和独特性,作为普遍性的人的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标志,是平等、客观、绝对性的,这是人所共由的生物性使然;作为独特性的人的尊严是“我之为我”的特殊符号,是差异、主观、相对性的,这是人有所区别的社会性使然。在伦理内涵上,人的尊严在观念或者理念上包括生命及其尊严、自尊与他尊、自治与自决等内容,在制度层面包括责任与义务、平等与公正等意涵。据于以上理论分析,当今社会要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就要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国家义务;承认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价值诉求;程序正义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基本要求。
所谓人的尊严,在汉语中,最直观的理解就是个人的尊贵庄严,现代意义上的尊严已经摆脱了等级制度的阴影,更多地指向个人的潜能、卓越的表现、优良的品质、高尚的情操等,并且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认可;在英文中,人的尊严是指人在与其他事物的相对关系中展示出其高级、高尚或卓越的一面,表现在人的行为举止、身份地位、自然秩序、德性、声望或荣誉、尊严感等方面。纵观西方伦理思想史,一直以来,思想家总是在人与神、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去思考、认识和把握人之为人的根本特性及人的价值,进而考察人自身相对于其他事物或对象所具有的价值和尊严,“人的尊严”观念的日益觉醒和凸显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即古希腊-18世纪末的理论建构时期和19世纪以来的实践批判时期。在理论建构时期,根据不同历史阶段“人的尊严”所呈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可以分为古希腊时期的相对尊严观、中世纪基督教传统的绝对尊严观、文艺复兴时期的主体尊严观、启蒙时期的自然尊严观和康德尊严等五种表现形式,其中康德尊严完成了“人的尊严”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转变。在实践批判时期,主要存在源于自然法传统的“人的尊严”观和康德尊严两大传统,它们己然作为一种“理念或观念”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宣言和民法中得以贯彻;但由于实证主义质疑其根基的不可证实性,以致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中对人性的藐视和对无辜生命的残酷迫害,甚至惨无人道的种族灭绝;基于此,二战后“人的尊严”才正式引入国际性宣言、宪章或盟约和国家宪法,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的尊严”观念面临新兴的生命伦理学的各种挑战。当前关于“人的尊严”的论辩还未突破这两大传统。从伦理根据看,人之所以享有尊严就在于(人的尊严的根据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特性或内在规定性,赋予-尊严说、相对-尊严说、主体-尊严说和权利-尊严说等四大理论主张各有其偏颇和不足。从伦理特点看,人的尊严具有普遍性和独特性,作为普遍性的人的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标志,是平等、客观、绝对性的,这是人所共由的生物性使然;作为独特性的人的尊严是“我之为我”的特殊符号,是差异、主观、相对性的,这是人有所区别的社会性使然。在伦理内涵上,人的尊严在观念或者理念上包括生命及其尊严、自尊与他尊、自治与自决等内容,在制度层面包括责任与义务、平等与公正等意涵。据于以上理论分析,当今社会要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就要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国家义务;承认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价值诉求;程序正义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