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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人类生活需要三个条件:“我们心灵的内在满足,我们身体的外在享受,以及我们通过勤奋和幸运所获得的财富的占有。”这三个条件分别对应的概念是人的尊严的需要,人的自由的需要和人对于外在物质的平等占有的需要。在这三者中,只有最后一种“既易受他人的侵夺又可以经过转移而不受损失或变动,同时,这种财富在数量上又不足以供应每个人的欲望与需求。因此,增进这类财富的供应是组成社会的首要益处;与此相应,这种财富之不足及其所有权之不稳定是社会的主要困境。”
中国古代也有这样一种说法:“不患寡,患不均;不患不均,患奴役。”
正是在“寡”(物质条件的匮乏)的条件下,因为对外在之物的私人占有,才形成“不均”和“奴役”现象的发生,才造成社会中个人或群体之间充满着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正义的产生,旨在通过阻止和平衡这些冲突,以维护社会的秩序而达致幸福和安全。
纵贯正义理论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如何解决“寡”,“不均”,“奴役”三者构成了正义问题的全部内容,所有的正义理论都是围绕这三个问题而展开。
在哲学史上,长期以来占据统治地位的是一种思辨正义观。它把正义的希望寄托的超越的本体世界,从本体世界来要求和规范现实生活,以此实现社会的正义。
在古希腊,柏拉图通过两个世界,即“可见世界”和“可知世界”的划分,认为“可见世界”的一切都是虚妄的,只有“可知世界”才是真实的,在那个“至善”的彼岸世界里,男女平等、财产共有。真正的正义只有在那里才能找到。
在中世纪,神学家的正义则是上帝。上帝就是“至善”的代名词。“上帝造人”赋予人以善良本性,因此人的先天本质是善的;同时因为先祖偷吃禁果,又是有罪的,人的本质是恶的。人的本质的两重性,决定了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抑恶扬善的过程。人只有通过行善行积善功,才能获得上帝的宽恕,才能获得“救赎”。这一救赎的实现途径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博爱”、“自律”和“捐助”。
到了近代,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从抽象的人性引申出正义的原则。16-18世纪的“人性论”者,一方面从经验和感觉出发,反对理性主义,认为可感世界之外,不存在超验的客体;另一方面又认为,在人性之中存在着普遍性的情感,比如同情心,比如仁爱.比如“人为之德”。他们认为“人为之德”即正义.这样,他们在反对理性主义抽象的“彼岸世界”的同时,又把正义的解决引向了抽象的人性本质。走上了一条情感主义的路线。正义问题的解决除了仰仗人“自然之德”的同情心之外,还需要通过后天的教化,提升人的“人为之德”。
18世纪,先验哲学家康德则认为正义行为遵循的是普遍的道德法则。在康德看来,每个人自身都是一个目的,“和正义一致的惟一目的就是社会的幸福”。康德将正义定义为:“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即一个人的意志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能够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相结合”。并把正义法则表述为这样一个命令:“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的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康德从道德的最高原理即绝对命令中引申出正义来,旨在构筑一个用以调节人们的外在关系以确立人们的共同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存在根基。
德国古典哲学之集大成者黑格尔意识到,在私有制前提下,正义仅仅依靠抽象的平等原则是无法保障的,他认为在市民社会中建立起来的社会联合只是利益的联合,它与“社会的人类”所要求的伦理关怀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冲突。不把克服这种冲突作为一种伦理目标,就无法追求人的完善;不追求人的完善,就等于认可了物役的合理性;而承认物役的合理性也就等于放弃人的自由,等于最终否定了人的存在的意义。因此,正义问题的解决必须解决人的本质自由,而人的自由本质的实现只能在“绝对精神”的现实化过程中完成。
在物质资料匮乏的历史条件下,思辨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起到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得到了长足的进步,社会财富实现极大涌流之后,外在之物的充裕并没有带来人的自由(freedom)和解放(liberty)。人对物的占有的不平等非但没有解决,人反而处于一种对自己创造之物的依赖状态。思辨正义在不改变现实世界、不触及现有制度的前提下,要求现实生活服从于概念原则,用概念原则来规范和强制性要求现实生活的思考正义和解决正义问题的方式,根本无助于正义问题的解决。
马克思清醒地自觉到,思辨正义的根本困境就在于:思辨正义关注的是脱离实践活动、脱离人们现实生活的形而上学实体,并从形而上学的实体出发,否定人的实践活动与感性的现实生活。在马克思看来,要解决正义问题,必须从实践出发,从人的生活世界出发。
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旨在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解决人在“此岸世界”的生存困境。这一实践形式在现实中的指向,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个指向是生产劳动,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人只有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才能掌握自然规律,从而使物质资料的极大丰富成为可能,因此,这一实践形式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的生存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即解决正义之所以必须的客观条件——物质条件的匮乏,即“寡”。“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实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
实践的第二个指向就是制度变革。目的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规范问题。
马克思认为,造成社会不平等和人们受奴役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只有打破与现有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旧的生产关系,彻底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共产主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和平等才有可能。所以,马克思说:“实际上,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就是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改变和反对事物的现状。”
要实现这一革命,就需要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来代替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用人的全面解放和发展来解决旧的生产关系下人的异化问题,从而实现人的真正的自由平等。而这一平等和自由所需要的制度保障就是共产主义。
如果说马克思的实践正义实行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变革的话,即从根本上推翻现有制度,建立一种完全的平等自由制度来实现正义。那么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西方正义理论家,则开创了实践正义的另外一种形式,即在保留现有私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希望能够凭借“作为公平的正义”,立足于制度和原则,即通过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从制度层面进行自上而下的改良,来实现生产资料的合理分配,从而实现人在现有生产关系下的相对的自由和平等。
由于出发点不同,决定了这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相同,前者抛却原来的政治制度,建立一套新的、完全适合人的生存状态的政治制度,实行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革命,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正义理论的超越。后者则立足于现存制度,在资本主义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行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良。
中国古代也有这样一种说法:“不患寡,患不均;不患不均,患奴役。”
正是在“寡”(物质条件的匮乏)的条件下,因为对外在之物的私人占有,才形成“不均”和“奴役”现象的发生,才造成社会中个人或群体之间充满着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正义的产生,旨在通过阻止和平衡这些冲突,以维护社会的秩序而达致幸福和安全。
纵贯正义理论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如何解决“寡”,“不均”,“奴役”三者构成了正义问题的全部内容,所有的正义理论都是围绕这三个问题而展开。
在哲学史上,长期以来占据统治地位的是一种思辨正义观。它把正义的希望寄托的超越的本体世界,从本体世界来要求和规范现实生活,以此实现社会的正义。
在古希腊,柏拉图通过两个世界,即“可见世界”和“可知世界”的划分,认为“可见世界”的一切都是虚妄的,只有“可知世界”才是真实的,在那个“至善”的彼岸世界里,男女平等、财产共有。真正的正义只有在那里才能找到。
在中世纪,神学家的正义则是上帝。上帝就是“至善”的代名词。“上帝造人”赋予人以善良本性,因此人的先天本质是善的;同时因为先祖偷吃禁果,又是有罪的,人的本质是恶的。人的本质的两重性,决定了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抑恶扬善的过程。人只有通过行善行积善功,才能获得上帝的宽恕,才能获得“救赎”。这一救赎的实现途径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博爱”、“自律”和“捐助”。
到了近代,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从抽象的人性引申出正义的原则。16-18世纪的“人性论”者,一方面从经验和感觉出发,反对理性主义,认为可感世界之外,不存在超验的客体;另一方面又认为,在人性之中存在着普遍性的情感,比如同情心,比如仁爱.比如“人为之德”。他们认为“人为之德”即正义.这样,他们在反对理性主义抽象的“彼岸世界”的同时,又把正义的解决引向了抽象的人性本质。走上了一条情感主义的路线。正义问题的解决除了仰仗人“自然之德”的同情心之外,还需要通过后天的教化,提升人的“人为之德”。
18世纪,先验哲学家康德则认为正义行为遵循的是普遍的道德法则。在康德看来,每个人自身都是一个目的,“和正义一致的惟一目的就是社会的幸福”。康德将正义定义为:“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即一个人的意志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能够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相结合”。并把正义法则表述为这样一个命令:“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的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康德从道德的最高原理即绝对命令中引申出正义来,旨在构筑一个用以调节人们的外在关系以确立人们的共同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存在根基。
德国古典哲学之集大成者黑格尔意识到,在私有制前提下,正义仅仅依靠抽象的平等原则是无法保障的,他认为在市民社会中建立起来的社会联合只是利益的联合,它与“社会的人类”所要求的伦理关怀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冲突。不把克服这种冲突作为一种伦理目标,就无法追求人的完善;不追求人的完善,就等于认可了物役的合理性;而承认物役的合理性也就等于放弃人的自由,等于最终否定了人的存在的意义。因此,正义问题的解决必须解决人的本质自由,而人的自由本质的实现只能在“绝对精神”的现实化过程中完成。
在物质资料匮乏的历史条件下,思辨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起到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得到了长足的进步,社会财富实现极大涌流之后,外在之物的充裕并没有带来人的自由(freedom)和解放(liberty)。人对物的占有的不平等非但没有解决,人反而处于一种对自己创造之物的依赖状态。思辨正义在不改变现实世界、不触及现有制度的前提下,要求现实生活服从于概念原则,用概念原则来规范和强制性要求现实生活的思考正义和解决正义问题的方式,根本无助于正义问题的解决。
马克思清醒地自觉到,思辨正义的根本困境就在于:思辨正义关注的是脱离实践活动、脱离人们现实生活的形而上学实体,并从形而上学的实体出发,否定人的实践活动与感性的现实生活。在马克思看来,要解决正义问题,必须从实践出发,从人的生活世界出发。
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旨在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解决人在“此岸世界”的生存困境。这一实践形式在现实中的指向,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个指向是生产劳动,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人只有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才能掌握自然规律,从而使物质资料的极大丰富成为可能,因此,这一实践形式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的生存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即解决正义之所以必须的客观条件——物质条件的匮乏,即“寡”。“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实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
实践的第二个指向就是制度变革。目的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规范问题。
马克思认为,造成社会不平等和人们受奴役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只有打破与现有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旧的生产关系,彻底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共产主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和平等才有可能。所以,马克思说:“实际上,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就是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改变和反对事物的现状。”
要实现这一革命,就需要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来代替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用人的全面解放和发展来解决旧的生产关系下人的异化问题,从而实现人的真正的自由平等。而这一平等和自由所需要的制度保障就是共产主义。
如果说马克思的实践正义实行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变革的话,即从根本上推翻现有制度,建立一种完全的平等自由制度来实现正义。那么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西方正义理论家,则开创了实践正义的另外一种形式,即在保留现有私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希望能够凭借“作为公平的正义”,立足于制度和原则,即通过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从制度层面进行自上而下的改良,来实现生产资料的合理分配,从而实现人在现有生产关系下的相对的自由和平等。
由于出发点不同,决定了这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相同,前者抛却原来的政治制度,建立一套新的、完全适合人的生存状态的政治制度,实行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革命,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正义理论的超越。后者则立足于现存制度,在资本主义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行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