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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危害理论认为国家把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的原因是国家认为某种行为危害了社会即具有社会危害性。一般违法行为也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共同具有的特征,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即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以及严重程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发展而不断有所改变。我国的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认为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要结合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理论中所称的社会危害已经是广义的、包含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理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1、它是犯罪构成的基础。2、它是解决是否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关键。3、它是确定犯罪过程中各犯罪形态以及各种共同犯罪人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据。在全球化语境和社会转型背景下,社会危害理论受到了各种挑战。首先在没有统治与被统治阶级的当代中国,社会危害性行为是统治阶级认为的危害其统治秩序 II<WP=4>的行为的定义是否足以妥当地表述社会危害性受到质疑。其次,中国除了处于信息化之外还处于工业化的进程之中,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双重作用使得社会的转型更加剧烈,社会结构中各要素之间正重新分化组合,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范围必然随之调整。对于社会危害性行为范围外展的倾向,社会危害性理论必须有理论上的回应。再次,随着国际刑罚权是否存在和需要问题的出现,社会危害性行为评价的国家主权原则也受到冲击。针对以上情况,有学者提出了社会危害性的社会主义生产力标准学说、社会危害性的主流价值说、社会危害的全球性说。但这些学说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国家对社会危害性特别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否合适和妥当就始终是个问题。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的偏差往往使得犯罪的认定对人类的自由造成限制。由于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完全的自由,而国家、刑罚、犯罪都是为了实现这一人类的终极价值。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终极价值当然也是最终实现人类的完全自由。人类的文明必然是多元性的,为了人类文明的多元性免受西方强势话语的侵蚀,我们反对建立一个世界政府。世界政府之不成立当然意味着社会危害性的主权原则的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