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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代孕是一项在宏观层面被充分讨论,但是在微观层面却研究不充分的法律问题。“一刀切”的全面禁止代孕已经不适应我国的当前国情和有关群体的基本需求。长期存在的代孕需求和长期禁止的法律环境最终导致了非法代孕活动的频繁发生,并以此引发了相关的多种刑事犯罪。唯有在法律规制下有限开放代孕,方能满足特殊群体的生育需求,并从根源打击非法代孕及其引发的其他刑事犯罪。本文首先阐述了有限代孕的相关基本理论。通过对高新生命科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有限代孕的了解与研究,明确了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状和有限代孕与高新生命科技的紧密关联。其次,通过论证完全开放代孕和完全禁止代孕的不可行性来说明有限代孕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完全开放代孕不仅会滋生很多犯罪行为而且背离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配制度。而完全禁止代孕会导致无法通过其他医疗手段恢复生育能力的不孕不育家庭和错过生育年龄的失独家庭无法实现自己合法的生育权。代孕相关裁判文书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代孕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反映了人们长期存在的代孕需求。有限代孕的实施不仅可以保障被代孕家庭和代孕母亲的各项权益,还可以提高生育率,降低我国孕产妇的死亡率,规范非法代孕市场,减少代孕纠纷,并且作为人造子宫等体外妊娠技术发明前的替代性手段长期帮助存在生育困难的家庭实现生育。通过分析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待代孕的不同态度和具体措施发现,以色列有限代孕法律规制主要有两点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其一是委员会审查机制,其二是在实施有限代孕的过程中充分重视了代孕母亲与被代孕家庭在宗教文化上的一致性。本文的最后针对被代孕家庭、代孕母亲、代孕机构、代孕协议、代孕方式和代孕费用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制措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立法者应当把握时机,通过设立法律规制的方法,建立起有效的有限代孕运行机制,帮助不孕不育家庭和失独家庭实现生育愿望,最终在法律层面为公民实现生育权建立起全面无障碍的有效途径。通过有限代孕,进一步提高人口数量和人口素质,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