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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权力机关立法供给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作为现代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立法的质量。纵观目前全球行政立法的现状,行政立法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权力机关的立法数量,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加重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伟大的社会变革转型期,人们对法治的需求愈加强烈,如何保障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已经成为行政立法部门在变革和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探求行政立法监督的目的在于限制行政机关立法权的行使,使行政立法纳入到可控的轨道中,从而有效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然而,由于目前国内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并没有呈现出应有的效能。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理论进行梳理,通过比较中外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指出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想。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立法监督一般理论的研究,通过对行政立法概念的界定以及行政立法监督功能和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获得行政立法权之后,就已经成为了法律的制定者和实行者,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人们开始质疑行政立法的公正性。因此,构建行政立法监督就尤为必要。第二部分对国外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比较及经验借鉴。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可以从加强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和司法监督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第三部分讨论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成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发现该制度中存在着权力机关监督的有限性、司法机关监督的缺位、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不足等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去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第四部分从外部和内部视角对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包括完善外部机关监督、内部自我监督以及规范立法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