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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运用,有些行政机关执法意识不强,行政机关权利容易滥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司法机关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利,司法机关拥有附带审查权限,但司法机关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时确立的标准存在一定缺陷。审查标准的地位举足轻重,可以说是行政权和司法机关关系的润滑剂。若法院审查的事项太过具体,会影响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服务社会的职能。若法院的审查标准太过粗略,只是泛泛而谈,会导致行政权利肆意发展。确立宽严并济的审查标准有利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平衡。在理论上,我国过分强调合法性审查标准;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上,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标准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合理性标准已经纳入到审查标准范围之内。将合法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进行有机结合,有利于制约行政权利,在一定幅度内履行职能,保护人民的利益。本论文主要从以下方面论述:前言部分介绍了我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标准的研究意义,从理论基础和实际情况出发,阐述了将合理性标准纳入到审查标准体系的必要性。然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附带性审查标准,根据学者研究的现状,说明在实践中单一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问题。第一章进一步详细阐述现行的审查标准即合法性审查的不足,包括程序合法尚未明确纳入审查范围,审查深度具有局限性和审理结果不合理导致执行难问题。现行法律制度忽视了程序正义,程序的不合法也会导致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权益。由于审理结果不合理,无法让行政相对人信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第二章是针对合法性审查标准的不足提出的具体对策,即将合理性标准纳入到审查领域之内。通过分析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关系、分析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说明合理性审查标准符合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可规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列举部分案例说明合理性标准已经部分运用在审判实践中,阐述合理性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的重大意义。第三章和第四章明确了合理性审查标准的适用原则和判断标准。当有上位法规定时,若上位法已不符合实际情况或上位法矛盾冲突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无上位法规定时,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社会公益,符合大多数人的期待,则切合合理性标准。第四章从形式合理、实质合理和价值合理三个方面明确了合理性审查的判断标准。行政机关出于正当动机发布规范性文件,并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在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则满足形式合理标准。若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引用了不成文的行政法溯源,同时遵守惯例公理规则,则满足实质合理标准。最后从公平正义原则论证价值合理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