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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5年多的实践探索,我国大陆地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逐步形成了以投资者教育工作为基础,事前持股行权、事中纠纷调解、事后证券诉讼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模式。中证投服中心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保护模式存在差异,而与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投保中心”)模式最接近。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运行已有17年,拥有一套比较成熟的投资人保护机制,具体职能包括咨询申诉、争议调处、团体诉讼、团体仲裁、代表诉讼与解任诉讼、归入权行使、基金偿付、行使股东权益。由于“投保中心”运行经验丰富,其很多职能的制度设计及运行实效都可以作为中证投服中心开展业务的参考。2019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人保护专章,将我国大陆地区投资人保护制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其中数个条款涉及投资人保护机构。本文结合新《证券法》的最新规定,整理了中证投服中心现有的所有主要投资人保护机制的法律规则和运行实效,拟通过将其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投资人保护机制进行对比,分析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以期更好的完善现有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运行制度与实践。其一是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功能定位和组织架构。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大陆地区“一体两翼”的投保体系,来阐释中证投服中心在我国大陆地区投资人保护体系中的定位。其二梳理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运行制度与实践。持股行权部分,阐述了中证投服中心开展持股行权的制度意义,分析了持股行权的范围、原则以及其在实际中的运行情况。纠纷调解部分,介绍了纠纷调解业务的概况,重点分析了纠纷调解中一系列颇具创新意义的特殊制度:在线纠纷受理承办机制,单边承诺调解、小额速调机制,“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司法确认机制,诚信监管协作机制和强制执行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先行赔付制度,强制调解制度。分析了这些制度的规范依据及实务中的案例。维权服务方面,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阐述了证券支持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代表人诉讼和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着重分析了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制度内涵。第二部分,笔者全面整理了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制度与实践。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历史沿革,以及“投保中心”的人事结构、组织架构、资金来源、组织定位。全面介绍了“投保中心”的主要职能与实践运行,重点阐明了争议调处和团体诉讼两项职能。“投保中心”争议调处特色制度包括共同调处机制、小额争议事件调处机制、效力确认制度。着重介绍了团体诉讼的性质、要件、具体规则,并对团体诉讼规则及运行成效作出评析。第三部分,本文将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投资人保护机制进行全面比较。完善的投资人保护机制既需要着眼于具体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关注所有单一的制度结合起来作为整体运行时的法制样态。故笔者从整体层面和具体制度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整体层面,分析了两个机构在功能定位与独立性、人事与服务能力、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规范体系方面的异同。具体制度层面,主要比对了两个机构在行使股东权利和维权诉讼两方面的异同。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证投服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的建议。同样从具体制度和整体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中证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方面,建议扩大持股行权的范围以及加强对董监高的监督。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配套规则方面,对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明示退出”的时间节点、中证投服中心在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中的权限、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上诉、相关诉讼优惠措施均尝试提出自己的建议,为保障投资人充分获赔,建议成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完善中证投服中心的组织化水平层面,从完善中证投服中心和投保基金公司的职能分工、拓宽中证投服中心的资金来源、提升中证投服中心的专业化水平和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四个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