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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四名律师在为当事人作辩护的过程中被公诉,这起源起于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的广西“北海案”再一次的引发了人们对公诉权滥用,尤其是对律师进行报复性起诉问题的关注。在中国的司法实务中,近年来发生了众多的破坏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甚至以各种理由报复、打压辩护律师并进行刑事追诉的恶劣事件。“北海案”中,检察官违反法律程序,任意对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进行破坏甚至进行职业报复,其核心问题就是对律师的报复性起诉。公权力部门基于报复性的动机或者明显不公正以及违背程序正义要求而阻挠律师正常执业甚至进行刑事追诉的所有活动,既包括违法侦查过程中的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提起公诉。本案中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也体现出法律传统中对律师存在偏见,在中国文化里,人们普遍对律师的印象不好,评价不高,甚至把律师称作是,爱搬弄是非、替坏人说话的“讼棍”;律师豁免制度的不完善,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律师的基本职业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受到种种人为的限制之外,辩护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豁免权更是缺位;程序性救济的缺失,对律师的报复性起诉之所以大量的存在于司法实践之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权力部门滥用公诉权的行为,缺乏实质性的制裁;对公诉监督不足,实际上,对律师的报复性起诉就是公诉部门在滥用公诉权,而公诉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之所以被滥用,从根本上来说缺乏对公诉权行使的监督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律师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的规制是被告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的需要,同时也是“平等武装”与“控辩平衡”的程序正义的要求。因而,应从转变对律师的偏见的观念,对律师进行重新定位并认识到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律师豁免制度,提高对律师的追诉门槛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来完善程序性救济;剥离检察官对法官涉嫌犯罪的侦查权和批捕权的角度以及检察官的自律角度加强对公诉的监督等四个方面对律师报复性起诉问题进行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