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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罪名,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有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也成立本罪。我国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都存在一定的特点。本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具有独立性,并且衍生于传统受贿罪,但与受贿罪所保护的客体有所不同。本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方面,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实体不正当利益和程序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行为人的承诺作为认定标准。本罪包含三种行为模式,对每一种模式进行分析认定时要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否知情,以及是否具有共谋的不同情况而区别定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均知情而共谋,则均构成受贿罪共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但实施了谋利行为,则对其定渎职类犯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知情而为请托人谋利,则构成本罪的片面帮助犯和渎职类犯罪的想象竞合犯,行为人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都不知情却实施了谋利行为,则二者均应以渎职类犯罪定罪,行为人构成本罪。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的行为分析定罪,可比照前两种模式。本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这两类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等。“近亲属”应以最高法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解释为准,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人”则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血缘关系、地缘关系、职业关系以及其他事实上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利益关系等的人,其区别于“特定关系人”,是对后者概念的发展和延伸。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是指永久性的离开国家工作人员岗位,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需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不局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并利用该影响力实施受贿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与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不同。本罪主体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的人,受贿罪要求必须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本罪行为人利用的是非权力性影响力,而一般受贿罪行为人利用的是自身职权或地位,斡旋受贿的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性影响力。与介绍贿赂罪相比,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参与其中,且本罪的成立以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为入罪条件,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是一般主体,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只起媒介作用,且该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严重情节方可入罪。相对于诈骗罪而言,根本性的区别在于本罪行为人对于请托人不具有欺骗性,而诈骗罪行为人则使受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