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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现象如此严重的背景下,失能失智老人的数量也必然相应增多。微观层面上家庭成员数量的变化、家庭成员角色的转变和宏观层面上社会供养关系发生的变化,使得失能失智老人的护理问题引起了诸多学者的关注。起源于国外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国开始生根发芽。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项新型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保险,自从2012年青岛市首次展开试点以来,便引发了诸多学者的关注。自2016年人社部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后,多地颁布了细化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试点工作也纷纷展开。但是在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各地政策不一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将从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位入手,阐述如何构建和设置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关的理论问题。首先,从概念入手,分别介绍了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四个概念;再通过对比其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对退休人员提供生活上的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只对病人提供专业治疗方面的服务,仅靠这两种基本的社会保障支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建立长护险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少、成本高、给付待遇不充分的缺点导致覆盖面窄。其次,通过分析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权保障论以及权利义务对等论,从法理层面上提供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后,从老龄化背景和失能风险两方面阐述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从参保需求意愿和经济可承受能力角度论证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第二部分,通过政策文本分析的方式,全面对比全国15个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通过分析长期护理保险实践模式各个方面在不同试点区域的共性与异性,并且总结各试点城市突出的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覆盖范围、筹资机制、给付方式、评估标准、服务体系五个方面。这是统筹规划全国长护险制度,顶层制定统一标准的必经之路。第三部分,德、日两国先进经验介绍。德国是社会保险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有着较为完善的各项配套措施。日本紧随其后,于1995年提出了“关于创设护理保险制度“的议案,于1998年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德日两国都是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对我国的制度构建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第四部分,以解决问题的思路探讨长护险在我国的构建模式。本部分内容是全文的难点,需要针对前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展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采取不附加于其他保险制度的独立型保险,并且采用的是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继而从覆盖范围、筹资机制、给付方式、评估体系和护理服务等角度阐述了具体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