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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对所有行政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缺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这一简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时至今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立的各方面的条件都已成熟,本文研究的目的,正是希图透过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全面分析,提出对其制度构建的初步设想,以对其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一些参考方案。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介绍其产生背景,并探讨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协调简易程序的程序价值之所在;“整体正义”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司法效应;对当事人而言,简易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平等接近正义;而行政案件的类型化解决既是简易程序产生的根源之一,又是简易程序构建的根本思路。其中,既要探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共同的理论基础,又突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自身的特性。第二部分介绍了法国、德国、荷兰、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肯定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实践中取得的成就的同时,通过各简易程序制度间的比较评析,探求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共性和发展趋势,提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借鉴,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提供广阔的思路。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进行考察,分析我国在行政诉讼中未曾设置简易程序的立法和实践背景,指出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行政诉讼应打消顾虑,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已具有了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从六个方面论述了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设计的构想。在适用范围上,采用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结合的划分形式;在适用主体上,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在审判组织上,采取法官独任制;在启动方式上,赋予法院在适用范围内的刚性决定权和当事人的合意程序选择权;在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关系上,设置二者间有条件的双向转换;在具体程序规则设计上,秉持公正与效益结合的价值观,借鉴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建立从起诉到判决、上诉的一系列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