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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之后,学者对此尚有诸多争论,本文在对有关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后,力图使对安全保障责任的相关争论获得一个明确的解释,同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背景及其在国外和国内的发展,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根据和分类,这部分还介绍了《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不同之处。
第二章主要讨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中确立了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但有学者认为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在承担方式上采以连带责任的形式,考虑到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苛以太高的责任会打消其积极性,也会导致过错和责任不对称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连带责任的责任形式,而从举证的合理性来讲,更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第三章主要讨论了安全保障责任的构成要件,重点论述了判断过错的方法和标准以及在有第三人侵权介入时如何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
第四章介绍了安全保障责任的两种承担方式,即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其中对补充责任的合理理解、补充责任与第三人责任的赔偿顺序及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做了详尽论述。
第五章对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进行了分析,焦点在于追偿权的行使是否是一种责任的转移,此外还介绍了过失相抵原则在安全保障责任中的应用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