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禁令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 :天津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chael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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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人格权领域的侵权呈现侵权手段多样化、侵权范围广、侵权人难以追踪和锁定、损害后果大且难以弥补的特点。为此,我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设立人格权禁令作为一种独立的救济手段,以期保护人格权领域的侵权损害。本文意图通过对现存困境进行分析,梳理人格权禁令适用中的问题,提出完善人格权禁令体系的建议。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归纳整理国内学者的既有研究成果并参考借鉴两大法系中关于禁令制度的有益经验,收集总结现有的我国人格权禁令的相关司法案例,提出人格权禁令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程序设计有待完善、与其他制度的关系亟待厘清等诸多问题。第二部分,对人格权禁令的适用范围做了探讨,认为人格权禁令所保护的限于具体人格权,包含人格利益的一般人格权不属于禁令的保护范畴;同样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同等地受到人格权禁令的保护;对于禁令的申请,法人可以以其自身的名义,非法人组织可以以其特定的商号申请禁令。第三部分,着重对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做了分析,认为侵权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对于损害后果尚不明显的侵权行为,申请人应达到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精神性人格权和精神利益的损伤往往因不能以金钱补偿的方式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而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但若具有商业价值的精神性人格权受损,由于其完全可以用金钱方式弥补,因此不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既是要求权利人及时申请禁令,又要求审查法官对相关禁令作出快速处理等;禁令的决定是否作出,需对比考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损害孰大孰小,同时需调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其保持动态平衡。第四部分,虽然人格权禁令规定在实体法中,但其兼具程序法属性。在程序设计上,应增设独立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人格权禁令程序;申请人申请时应合理适用担保制度,同时扩大申请主体范围,以期在特殊情形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格权益;法官要注意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以确保程序正义。第五部分,人格权禁令与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先予执行程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的停止侵害存在部分的相似性与一致性。厘清人格权禁令与其他制度的关系,找到其协调和衔接的机制,对于丰富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尊重手段选择的自主性、构建体系化的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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