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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对先秦儒家孔子、孟子与荀子的道德、政治与法律思想进行了当代法理学上的阐释,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当代儒家裁判理论体系。
因为古今中西概念上的巨大差异,儒家的古典思想与当代法理学之间的对话需要一定的方法论做支持。本文的第一部分致力于方法论的讨论。借助哲学上的善意原则和三种概念比较的技术,本文第一章区分了历史学的文本解读方式与哲学的文本解读方式,并主张以一种建设性对话的方式来解读儒家文本。
在论文的第二部分,先秦儒家的道德思想被解释为一种角色美德伦理学。论文重点探讨了儒家美德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公共的外在行为规则“礼”、道德判断中的浊评价性概念“名”以及运用概念的方法“正名”、出于正确理由来遵守规则的美德“义”以及基于同情心理机制的核心美德“仁”。
论文主体论美德裁判理论的部分分为三章,依次讨论了法律中评价性概念的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以及法律中的正义美德在裁判中的作用。
第四章探究了儒家名的本质。本文将其解释为浊评价性概念,结合儒家的“正名”学说探讨了法律中浊评价性概念的解释方法。基于法律的行为指引功能,本文批评了法律教义学中机械的概念适用方法。
第五章的主题是法律中规范的适用问题。结合当代道德哲学上对道德个别主义的讨论,本文以董仲舒“引经决狱”裁判方法为模型发展出“法律理由整体权衡论”的规范适用方法论。借助这种整体权衡论的视角,本文指出了法条主义规范适用方法的两个教条,并予以批评。
在儒家裁判理论的第三部分(第六章)中,本文讨论了法律知识论上的两种判决证立理论:美德依赖主义与程序依赖主义。结合当代知识论上的讨论成果,笔者主张以美德为中心的裁判理论可以与以程序为中心的裁判理论兼容,两者是相互支持的关系。在比较了“人治”与“法治”背后所蕴含的正义观之后,本文从儒家的“礼”和“义”关系入手,论证了儒家美德裁判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法官所具备(或应当具备)的“作为守法的正义”这一美德在裁判理论中的证立作用:“一个正确的裁判,是或者等同于一个具有守法正义这一美德的法官所做出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