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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从资金的运动过程分析,社会保障制度由三个基本环节构成: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保障金的支付以及基金管理和运营。选择何种模式筹集资金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和关键,它不仅决定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过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制的运行过程。单纯从资金筹措方式考察,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的筹资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类:缴税制、缴费制和储蓄制。缴税制即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一种筹资模式。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及存在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和改革完善的过程,社会保障模式从“企业+社会”到“企业保险”再到“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机制从单一责任主体到多主体,从社会统筹到“统账结合”;社会保障项目从短缺到充实;社会保障范围从按所有制限制性覆盖到不分所有制的全覆盖;社会保障层次从单一层次转向多层次,等等。50多年实践证明,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使我国贫困人口大幅减少,人口素质迅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提升,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存在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如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仍然很重;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依据;基金多头管理,营运效率低下;名义费率高,实际费率低,费基核定困难等问题。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向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健全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完善;有利于规范分配秩序,促进政府“费改税”工程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是解决现实矛盾、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有效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可迅速建立新型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利用税务部门的自身优势,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使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真正落到实处;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目标,降低社会保障的筹资成本;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财政负担;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决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有利于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首先,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社会保障资金与税收都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都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特点。社会保险费属公共产品的受益难分型,应采用税收形式弥补成本。
其次,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严密的征管基础,并且有许多国外成功经验可资借鉴。
第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诸如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问题、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重新分配问题、法制建设问题、农民问题等。
四、社会保障税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
纵观美国、英国、德国、瑞典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社会保障税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二是课税范围通常是工资、薪金所得及自营业主的所得;三是课税对象主要是工资薪金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四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分项比例税率;五是社会保障税通常自成收支体系,专款专用。
五、我国社会保障税设计及其配套条件
(一)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问题
要明确社会保障是保障而不是公平;增强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障的同时,须重视传统的家庭养老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1.明确一个指导思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模式。
主要包括将社会统筹部分改为征税,将个人账户部分保留收费等。
2.坚持三个原则
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费用支付标准制定和审批与资金支出分开原则——设立财政社会保障支付中心(局);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设立社会保障银行。
3.确立两个模式
按照分部积累或完全积累模式——单列社会保障预算;按照税务、财政、社保、审计四位一体模式,科学制定责权明晰、符合国情的新型社会保障体制。
(三)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及征收管理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包括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员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个人。对农民暂不纳入征税范围。
2.课税对象
为企、事业单位一定时期支付的工资总额。
3.税目和计税依据
社会保障税的税目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项目。计税依据为以企业、事业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扣除法定减免项目后的余额。
4.税率和税负水平
以比例税率为宜。综合税率不超过25%,其中个人负担部分应为5-10%。
5.减免税
社会保障税是薪会税,具有“专款专用”的目的性,一般不作宽免扣除。
6.税款归属及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作为中央税。鉴于目前受管理水平、统筹层次、体制及利益分配格局等因素限制,可暂作为地方税管理。
(四)社会保障税开征的配套条件
1.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
应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障法》;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财政预算制度改革
可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税收制度的配套改革
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应考虑个人薪酬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重复纳税问题。同时对个人薪酬收入或劳务报酬收入已纳社会保障税的税款从税基中给予必要扣除;对企业所得税,应允许企业将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在税前列支,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
此外,应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工资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配套改革,如对破产企业或经营困难企业的扣款顺序进行调整,把社会保障税列为第一还款顺序等。
总之,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的一种创新,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征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从而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及存在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和改革完善的过程,社会保障模式从“企业+社会”到“企业保险”再到“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机制从单一责任主体到多主体,从社会统筹到“统账结合”;社会保障项目从短缺到充实;社会保障范围从按所有制限制性覆盖到不分所有制的全覆盖;社会保障层次从单一层次转向多层次,等等。50多年实践证明,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使我国贫困人口大幅减少,人口素质迅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提升,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存在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如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仍然很重;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依据;基金多头管理,营运效率低下;名义费率高,实际费率低,费基核定困难等问题。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向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健全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完善;有利于规范分配秩序,促进政府“费改税”工程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是解决现实矛盾、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有效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可迅速建立新型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利用税务部门的自身优势,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使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真正落到实处;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目标,降低社会保障的筹资成本;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财政负担;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决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有利于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首先,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社会保障资金与税收都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都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特点。社会保险费属公共产品的受益难分型,应采用税收形式弥补成本。
其次,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严密的征管基础,并且有许多国外成功经验可资借鉴。
第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诸如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问题、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重新分配问题、法制建设问题、农民问题等。
四、社会保障税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
纵观美国、英国、德国、瑞典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社会保障税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二是课税范围通常是工资、薪金所得及自营业主的所得;三是课税对象主要是工资薪金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四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分项比例税率;五是社会保障税通常自成收支体系,专款专用。
五、我国社会保障税设计及其配套条件
(一)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问题
要明确社会保障是保障而不是公平;增强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障的同时,须重视传统的家庭养老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1.明确一个指导思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模式。
主要包括将社会统筹部分改为征税,将个人账户部分保留收费等。
2.坚持三个原则
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费用支付标准制定和审批与资金支出分开原则——设立财政社会保障支付中心(局);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设立社会保障银行。
3.确立两个模式
按照分部积累或完全积累模式——单列社会保障预算;按照税务、财政、社保、审计四位一体模式,科学制定责权明晰、符合国情的新型社会保障体制。
(三)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及征收管理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包括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员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个人。对农民暂不纳入征税范围。
2.课税对象
为企、事业单位一定时期支付的工资总额。
3.税目和计税依据
社会保障税的税目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项目。计税依据为以企业、事业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扣除法定减免项目后的余额。
4.税率和税负水平
以比例税率为宜。综合税率不超过25%,其中个人负担部分应为5-10%。
5.减免税
社会保障税是薪会税,具有“专款专用”的目的性,一般不作宽免扣除。
6.税款归属及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作为中央税。鉴于目前受管理水平、统筹层次、体制及利益分配格局等因素限制,可暂作为地方税管理。
(四)社会保障税开征的配套条件
1.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
应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障法》;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财政预算制度改革
可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税收制度的配套改革
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应考虑个人薪酬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重复纳税问题。同时对个人薪酬收入或劳务报酬收入已纳社会保障税的税款从税基中给予必要扣除;对企业所得税,应允许企业将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在税前列支,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
此外,应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工资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配套改革,如对破产企业或经营困难企业的扣款顺序进行调整,把社会保障税列为第一还款顺序等。
总之,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的一种创新,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征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从而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