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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序和高效,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最重要目标之一,而要达到此目标,最有效、最可行的办法之一就是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证麴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必须向投资者公开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在证券上市后继续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在获得充分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特点,信息披露制度更是证券法的核心制度,它体现在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所有法律规定之中,贯穿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始终。信息披露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从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理学入手来论证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完善我国当前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建议。 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本论文认为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即“依法承担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完全、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做出证券投资判断和监管当局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上的道义论和建立在功利论基础上的功利主义在某种深层意义上都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伦理趋向。本文在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进行深层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以责任和义务为行为依据,主要着眼点是道德行为动机,把义务和责任看作是其理论的中心概念的道义论伦理学和以行为的感性快乐与痛苦为出发点,主张行为的善恶在于它所能带来的快乐的量是否超过痛苦的量的功利主义伦理学都构成了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伦理学基础。 信息披露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而金融市场的失灵是产生各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原因。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也正是在干预主义经济学思想的指导下,承认国家对上市公司、以至证券市场的干预和管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本文认为有效市场假设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均是证券市场制定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并且本文从博弈论出发,分别对股票投资者之间的非合作博弈、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非合作博弈以及上市公司与监管者之间的非合作博弈进行了分析,认为正确解决以上各方利益代表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