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要目的在于探讨:在新世纪中,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如何进行刑罚裁量方才更能实现法律之正义性,如何帮助完成在服刑阶段未成年服刑人的再社会化与人格矫正。本文之结论对于司法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刑罚裁量的个体化具有相对的指导性意义。本文第一章从定义入手,详细分析了所谓“未成年人”之定义,并以此为切入点,分析了未成年犯罪人之犯罪心理、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乃至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指出在现代恢复性司法的法制建设中,具体考察未成年犯罪人犯罪时具体情况的意义,并以犯罪目的为标准,区分了三种未成年犯罪人的类型,并提出在刑罚裁量上区分对待这三种类型的观点;同时指出,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恢复性司法之法制建设中,应当更关注被害人的正义性需求,不应盲目的适用“轻刑化”“轻量化’的刑罚理念,从而最终实现刑罚的正义目标。本文第二章从从实证角度出发,比较了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并以此为切入点指出,结合上文所提出的未成年人犯罪之特点,指出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犯罪人之刑罚理念并未起到预期作用,应当进行改良。本文第三章对于我国现有的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提出了改良意见。并提出,为了保证刑罚个体化的刑罚裁量原则能够正确执行,并真正做到有助于未成年服刑人的人格矫正,则必须发展我国的未成年人独立法院(独立法庭),以及完善社区矫正措施,文中比较了我国两岸三地的包括上海、香港、台湾的相关独立法院的建设工作和具体措施,指出我国在未来这部分的法制建设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同时从拘役、管制与社区矫正的关系入手,指出在裁量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本文主要采用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法三种研究方法,明确了刑罚裁量之正义性的体现形式,提出了关注被害人之正义需求的司法理念,指出了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法制建设中的些许不足,并提出关于弥补此类不足的相关措施。对于我国实现未成年人刑罚裁量之法律正义以及未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