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处理一系列的重大事件中为广大公众树立了负责任的政府形象。显然,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诉求,也是政府实现高效廉洁的必要基础。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推行和完善我国政府的行政问责制。 首先要准确把握问责制的内涵:所谓“问责制”,并不是出现问题后的“责任追究制”,或者说有错必究。它包含确权、明责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犯了法、有了错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等看似仅是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我们不太常见的“合理怀疑”等方面,比如面对质询时,有些事就是说不清楚了,即便确实没做,也得承受“问责”来源方的“合理怀疑”。 问责制的构成的四个要素:问什么事的责、问谁的责、由谁来问责、以什么程序问责。以上四个方面,一、二关乎问责制的客体,第三关乎问责制的主体,第四则关乎连接主客体的程序。 准确理解问责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第一,在责任制度体系中,问责制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中间环节;第二,在权力运行机制中,问责制是授权与监权的功能性载体;第三,在监督范畴上,问责制是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的有机结合。 推行问责制的重要意义:一是完善行政责任机制的需要;二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三是贯彻“民本”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问责制表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一是问责方式呈现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的新态势;二是问责出现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深化的新趋势;三是责任追究从生产事故多发部门向其他领域和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推进,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四是公众参纂硕士学位论文MASTER’5 THESIS与、社会舆论在推动对官员进行“问责,,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近几年来,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缺乏对行政行为的全程监督制约,不能有效地形成制度化的自我约束、制度化的社会监督。近期以来,我国政府开始尝试一种对行政行为全程监管的问责制度,以迅速有效地解决好这一问题。所以说推行问责制是进一步深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也体现了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 但是问责在我国还处于起始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问责主体不明,因而问责制效果不明显;第二,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执行难的问题;第三,思想认识上的欠缺,因而思想上未予以应有的重视;第四、法制建设滞后,缺乏强制力作为保障;第五,问责范围太窄。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构想:第一,要扫除建立问责制度的“障碍”,重新审视权与法的关系,消除权大于法的障碍;重新审视权与民的关系,消除权力只对上级负责的障碍;重新审视权与责的关系,消除只热衷于权力而漠视责任的障碍。第二,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范,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干部制度改革;推行“阳光行政”;建立党政机关干部岗位职责规范。第三,严格的职责划分;同体问责的同时加强异体问责;加强制度配套,做到问责必究;切实推进《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效实施和完善;政府透明,政务公开;营造新的官场文化。关键词:政府责任问责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