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我们带到一个网络交织的世界,使许多作品产生了一种全新的传播途径,冲击着传统法律所构建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面对近年来愈发严峻的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发生,如何规范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进而有效维护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成为当前立法、司法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当前针对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大量发生,为了回应现实的需要,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10月修订中明确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足的是此次修订仅仅对《著作权法》进行的局部微调,对这项权利的定义、概念和适用范围并不明确,导致法院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举步维艰,难以适从。鉴于此,为弥补《著作权法》的不足和漏洞,国务院在2006年7月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从规范的内容来看,该部法律结合各国最新的立法规定,较为详尽的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各项保护制度。但仍然存在前瞻性不足、利益的平衡化衡量不足和主动性不足等缺陷,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又作出了修订《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本文将按照如下逻辑顺序进行论证。首先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特点及立法概况,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引申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概念、划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按照主体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作品等内容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在此基础上将作品内容提供行为构成的侵权称为直接侵权,将网络服务提供的侵权行为称为间接侵权,并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按照不同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再次,分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例外,包括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默示许可及“避风港”规则。最后,针对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制度的归责原则、区分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明确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