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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这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大进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失独老人”“空巢老人”数据的激增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养老压力;意定监护制度缓解了家庭和社会的养老压力,为我国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然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缺点,目前该制度不具备实操性,利用率低;故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本文除第一章引言外,分以下四章来研究意定监护制度:第二章意定监护制度的概述。包括意定监护的概念、相关概念的辨析及基本原则。意定监护制度确立了尊重被监护人意志原则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符合国际监护制度尊重当事人自我决定权的理念,顺应时代的潮流。第三章通过分析我国法律的规定得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三方面的缺点:第一,行为能力宣告规则限制了意定监护主体范围,阻碍了意定监护的实施。第二,意定监护协议不完善,法律没有对意定监护合同作出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审查等都亟待完善。第三,监督机制的缺失,没有监督意定监护的实施便没有任何保障。第四章介绍了美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和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美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意定监护合同内容规定的详细,没有公权力监督但私人监督很到位;而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中意定监护合同规定的也十分详实,监督方面有公权力介入,有专门的家庭法院来处理监护事务。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议。首先,提出意定监护制度中适用行为能力推定规则的建议,扩大意定监护适用范围。行为能力推定规则采用普通医生、精神科医生与专门法律工作者共同作出的医学证明标准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状况,简化了行为能力宣告的繁琐程序;其次,完善意定监护合同,提出意定监护合同制定自己的必要条款,包含但不限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监督条款等,并引入公证制度对意定监护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增强该制度的实操性;最后在监督方面采用私力监督与公权力监督并用的监督机制。私人监督更具灵活性,更能及时发觉监护人的不利行为,但仅仅靠私人监督很难避免监护人滥用代理权的现象,公权力的介入也是必要的。公权力监督根据意定监护的实施顺序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监督阶段,并确定各阶段监督机构,明确监督职责。私力监督与公权力监督并用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