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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利是劳动法的核心概念,但目前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者权利的研究存在着权利认定不清和权利体系不明的问题。本文旨在探究劳动者权利的权源和性质,分析劳动者权利认定的误区,并在此基础上对劳动者权利进行类型化的研究,以对劳动者权利的理论研究和《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我国法律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劳动者在法律上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但并非劳动者的所有权利都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权利,劳动者权利的研究应在劳动法这一特定的语境和体系下进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权利有其特定的权源和性质。劳动者权利是劳动法上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权利主要有以下几大权源,即劳动者基于劳动契约直接享有的权利,劳动过程中基于公民身份享有的权利,基于劳动者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以及基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而产生的权利。根据劳动者权利的权源和性质,当前劳动法学界在劳动者权利的认定方面存在误区,某些权利如就业权等并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权利。在准确认定了劳动法上劳动者权利的基础之上,以劳动者权利的权源为标准,劳动者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基于劳动契约直接享有的契约权,主要包含工资报酬权和休息权;第二类是基于公民身份于劳动过程中享有的人身权,主要包含了劳动安全权和劳动尊严权;第三类是基于劳动者特殊身份而享有的集体权利,主要包含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等。不同类型劳动者权利的实现方式略有差异。具体而言,契约权利的实现,需要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义务;人身权利的实现,更依赖国家加强制度保障;集体权利的实现需要构建以工会为核心的团体力量。最后,在法定劳动者权利体系的构建方面,应立足劳动者的现实需要,顺应劳动者权利的发展,不断明确和细化具体的劳动者权利。具体来说,应在劳动安全权中补充和细化劳动者职业心理健康的内容。在劳动三权体系中,应明确劳动者集体行动权的合法性及行使条件。从劳动者权利的权源与性质来看,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权利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最终仍需要用人单位积极地履行义务。在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客观情况下,当前法定劳动者权利的构建应以团结权为核心,构建工会的团体力量,从而推动良性市场博弈机制的建立,平衡劳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