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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是我们研究小组系列论文的第三部分,在第一部分对管束性城市设计论述的基础上,将针对其中的“设计引导”职能展开详细论述。 我们所提出的城市设计职能体系,是针对作为技术方法和设计程序的城市设计体系展开的研究。在这一结构中我们以城市设计在实践中的设计范畴、职能、操作程序、施行权限作为讨论与研究对象。根据是否可量化性的标准,将管束性城市设计分解为由“开发管制”和“设计引导”构成的职能二元体系。本文所论述的就是其中的不可量化的、以描述性的导则进行控制的“设计引导”职能。 研究的思维逻辑大致如下: 1.首先,对管束性城市设计的“设计引导”职能进行全面、客观的明确定义: ①“设计引导”职能的基本概念; ②设计引导职能涵盖的范围; ③明确设计引导职能的意义。 2.在概念清晰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设计引导”职能的构成: ①“设计引导”的目标体系,换言之,即对于设计成果中“设计引导”的相关部分的评价标准; ②设计引导应涉及那些方面,包括那些设计要素,对于各要素的设计有何要求; ③然后,借助我们所做的及我们所接触的国内外相关实践对我们的研究成果进行验证和说明。 3.本文在我们研究小组的整体框架下着重于对“设计引导”职能展开论述,但它只是管束性城市设计职能二元体系中的一元,与“开发管制”职能是相互制约,互为前提的,因此,我们还需理清其与“开发管制”职能的内在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