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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理论是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行为的实质性评价功能。刑事违法性是我国刑法中的概念,与德日的违法性理论存在本质区别,其不能完成对行为的实质性评价。事实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缺乏独立的违法性判断,这种缺乏导致诸要件间缺乏位阶关系、逻辑混乱;违法判断与有责判断混淆不清,责任理论研究匮乏;犯罪构成理论无法完成“出罪”功能,违背人权保障精神。因此,要克服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弊端,将违法性判断作为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独立要件势在必行:一方面可以完善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结构与功能,另一方面也能为正当化事由在犯罪构成理论中找到准确位置,同时,这也是我国当前刑事政策的需要和保障人权的需求。在考虑与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对应性的基础上,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最为经济、妥当之举,也是发扬刑法谦抑精神与繁荣刑法学理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