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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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有着其独特的社会背景的,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城市人口日益密集,高空设施日益增多,而人们的道德素质参差不齐,从高空设施上随意抛掷物件的现象屡屡发生,高空抛物侵权频繁出现。高空抛物侵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1、事发较多,2、后果严重,3、涉案主体众多,4、同类性质案件判决依据不尽相同、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论界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也存在着纷繁复杂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不同判决造成了相关法律适用的混乱,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司法实践的统一。高空抛物侵权如何处理一度成为社会各界争议的话题,在这种背景下,针对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所面临的疑难问题主要集中在真正侵权行为人不明确而高空设施又由不同所有者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如何弥补的问题上。这一问题争论最大的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此类案件在我国现行法中能否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二,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此类案件的侵权责任应由真正的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应由特定范围内的区分所有人分担?第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方式。此类案件是应该按照何种归责原则对责任主体赔偿损害或分担损失提供依据呢?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按份分担还是全体承担连带责任呢?其依据又在哪里?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目前法院的做法和理论界的不同学说的分析,从寻求法理基础、法律原则根源的角度,采用比较分析法学、价值分析法学和法哲学等研究方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相关理论、受害人获得救济的请求权基础、责任承担主体的分配和归责原则适用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分析及其应适用的具体规则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分析,厘清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对这种以高空设施为生活背景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系统的研究,从而提出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可能之道和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实践中的不同案例引出问题。,相同法院对性质相似的高空抛物案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重庆渝中区法院在“烟灰缸案”中,判决建筑物的住户承担赔偿责任,而在“鹅卵石案”中,法院却判定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由此,提出了文章的中心内容在于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相关研究;进而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予以相应的界定,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将高层设施中的物品从高空中抛下,或将物品放置于高空设施边缘致使该物品坠落,造成了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通过对不同场合下的高空抛物的分析,确定文章的重点在于对行为人不明、区分所有高空设施背景下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研究,并对该种情形下的行为特征予以分析;其次,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包括与一般侵权行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及共同危险行为在行为方式、致害物件、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区分,并分析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能类推适用以上行为的法律规则,为下文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责任的法律适用作铺垫。第二部分介绍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国内外的立法情况和理论界的研究现状。在立法上,国内和国外都没有直接关于高空抛物侵权的立法规定,这是侵权法上的一个特殊问题,从而造成了在实务界中地方法院针对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大不相同。在理论界,不同的学者都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大致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在肯定说内部,从责任承担的法律基础的角度、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的角度,分别有不同的分类。否定说内部,又分为自担损失说、社会保障说。笔者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不同学说进行评析后,认为各种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不能单独适用,作为承担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各学说都是从分散损失,平衡利益的角度出发,试图将责任分担转移,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和维护公共安全。第三部分是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相关实体问题研究,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的法理基础予以分析,并重点分析在行为人不明且高层设施区分所有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情形下适用损失分担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区分所有高层建筑的固有风险和导致不易查明行为人的风险因素的存在,以及无过错受害人对风险的不可预见和无法防范的现实状况,使得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受害人损害无形陡增、受害人难以通过一般侵权寻求保护,而侵权行为人又确定的归属于具有密切关联的相对明确的特定范围之内。因此,根据公共安全理论、损害预防和损失分担的理论,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负有保护义务、对危险负有防范义务的区分所有者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失,这是一种利益冲突和法律价值衡量的结果。其次,笔者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了在行为人不明且高层设施区分所有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认为此种情形下应当由高空设施特定范围内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分担损失,反对由物业管理人承担。再次,笔者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各种归责原则的介绍,认为无过错原则能很好的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同时进一步就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连带责任的适用前提进行分析,认为适用连带责任只会增加判决执行的难度,而基于利益平衡的分担责任原则,则能更好地救济受害人,也能降低此类事件处理的社会成本。最后,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平衡未实施侵权行为主体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赋予责任主体相应的减免事由,以查明真正责任人。减免事由应当包括免除事由和减轻事由两方面。主要的免除事由包括自身不可能构成危险来源和找出真正侵权行为人,减轻的事由包括受害人参加了商业保险或享有社会保障,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分担损失将会导致责任人经济困难。第四部分提出了对高空抛物侵权一些可能的解决之道。首先针对我国目前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草案进行了介绍和简要的评析,认为其在立法意图、语言规范和归责原则的确立上都有可取之处,但在承担责任的主体和侵权行为类型化上的探讨还有待商榷。其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三种救济途径,包括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和侵权法救济,进行了简要的介绍,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做了相应的分析,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也是我们可以努力的方向,但法律上的救济更为普遍和根本。最后对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及责任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在行为人明确的情况下,由行为人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行为人不明确但高空设施归属一人或多人共有,且所有者对该设施有事实控制力的情况下,由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行为人不明确、高空设施虽归属一人或多人共有、但所有者对该设施没有事实控制力的情况下,由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在一般注意和提醒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在行为人不明且高层设施区分所有的情况下,由特定范围内的区分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按无过错原则承担分担责任,同时应当保证损失分担者的追偿权和减免抗辩权。笔者希望以此可以厘清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各种场合差异、行为特征和责任承担方式,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有更好的把握,充分的保障受害人的损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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