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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也得以迅速发展,自动电文系统被越来越多地使用在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自动电文系统是一种计算机程序或者一种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手段,它能够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搜索、发送、接收和处理信息,不需要人的即时干预,即可独立订立合同。由于订约的过程没有人力介入,一些学者对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是否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是否能够根据传统合同法具有法律效力表示质疑。因此,使用自动电文系统订立合同,一方面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对传统合同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合理确定自动电文系统在订约中的法律地位。本文试图从学理和实践多角度对自动电文系统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
本文首先对自动电文系统进行界定,并分析自动电文系统在订约中的使用及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然后本文介绍了关于自动电文系统法律地位的三种主要理论,即主张自动电文系统为当事人之代理人的“代理人论”、主张其为独立法律主体的“法人论”及主张其仅为当事人之工具的“工具论”。此外,本文还涉及了一种未为自动电文系统提出确定的法律地位,而是摇摆于“法人论”与“工具论”之间的“电子人论”。本文逐一分析了以上几种理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进行研究,从而揭示出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立法中普遍采取的立场。最后,本文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与缺失,并在借鉴先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