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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随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越发引人关注。在理论界,学者围绕该制度的原则、内容、特性、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措施等诸多方面进行探讨。在司法界,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办案机制,包括社会调查机制、刑事和解机制、法律援助机制等。然而,虽然大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制度寄予厚望,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仍在高位运行,且没有明显好转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作为一名曾长期在审查逮捕第一线工作的办案人员,迫切感到应拟文对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概念、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和内容四个方面阐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制度的基本情况。首先是概念。本文从学者张鸿巍的研究出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定义,该定义构成了全文的基础。其次是发展历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制度发展时间虽短,但却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再次是基本原则。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原则,笔者经过思考,将其划分为了总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和工作原则四类。最后是内容。本文从实体、程序、职权运行机制三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述。第二部分,从进步和不足两个方面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制度的现状。对比过去,现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制度无论是从理念、规范还是机制都有明显进步;但对比法律在实体、程序、职权运行机制等方面设定的要求,现有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第三部分,从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出发,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现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二是法律规定不成体系;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存在弊端;四是国家监护制度不完善;五是工作考核标准设置不合理。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更新司法理念;二是健全法律体系;三是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四是完善公益监护人制度;五是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等的抗辩权利;六是确定科学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