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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在蓬勃发展,水利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水利工程建设所带来的工程性移民问题也日渐凸显,阻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水库移民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放弃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而国家和社会对水库移民问题不够重视,使他们逐步沦为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部分学者和社会大众认为对水库移民的政策倾斜、特别保护是一种施舍,没有认识到水库移民为社会大众所做出的牺牲,过分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怎样让水库移民共享水库工程建设的效益,保障其有尊严地生存是党和国家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生存权主体、内容、保障三方面展开论述水库移民生存权,并针对其水库移民生存和保障现状,从义务主体的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本文行文脉络如下:首先,通过在潘家口水库的实际调研结果和文献资料分析,凝练出水库移民所面临的艰难生存状况,发现水库移民很难恢复或超过原有的生活水平,难以实现生计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我国当今法律制度对水库移民生存权的保障上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不能有效地保障其生存权益。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保障人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必须探索保障水库移民生存权的路径。其次,研究水库移民生存权的保障路径必须明确水库移民生存权的主体和内容。明确外迁安置移民、后靠安置移民、返迁移民这些权利主体所面临的生存风险,有利于探索保障其生存权的路径。政府、社会大众、直接受益群体三个生存权义务主体的确定,有利于分工明确,保障水库移民生存权的实现。根据生存权的权域范围明确水库移民生存权的本源性权利、关联性权利、救济性权利,有利于界定生存权的内涵,丰富生存权的理论。再次,从水库移民生存权义务主体的角度出发,探索保障水库移民生存权的路径,使其摆脱艰难的生存现状。立足政府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健全水库移民生存权保障体系,如完善补偿制度、利益诉求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立足直接受益群体责任,建立以资金、产业、就业、人才支援为主的对口支援机制;立足社会责任,建立以社会关怀为核心的社会帮扶机制。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得出生存权是水库移民应享有的一项法律权利,并不是对水库移民的“恩惠”,对水库移民生存权保障的最佳方式是通过制度改进保障水库移民能够共享水库工程的收益。对水库移民生存权主体、内容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明确界定生存权从而丰富生存权理论,还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