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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它具有行政诉讼的一般特性,更有着自己独立的特性。信息公开诉讼不仅关注公民的知情权,也关注公民的隐私,同时还涉及到对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的协调处理,它对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也防止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信息公开诉讼为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申请和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了合法和有效的救济途径,也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就现阶段而言,由于我国信息公开诉讼制度起步较晚,相关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公众在查阅政府信息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受诉法院也往往以当事人不适格或属于历史信息等为由将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驳回。因此,如何完善信息公开诉讼制度,使其在原被告资格、审查程序、裁判方式等方面更加规范具体,以此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致于确保公众及社会对政府行政事务的监督,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看来,信息公开诉讼公民的胜诉率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法院工作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是一个新型制度应用之初难以避免的,更是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学者及广大公众引起重视、尽快改革完善、进一步研究的。本文一共分为五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序言,首先厘定信息公开诉讼的概念、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价值,接着阐述了信息公开诉讼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确定受案范围是进行诉讼的第一步,若连受案范围都未划定清楚,那么诉讼将无从进行。该章先是确定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与理论基础,接着再对受案范围的列举和排除进行具体的分析。第三章,信息公开诉讼的当事人。信息公开诉讼的当事人制度研究的是谁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向法院寻求因获取信息的权利遭受损害的救济,谁能作为信息公开权利侵犯者而成为被诉讼的对象,以及其他因信息公开而受到利益损害的主体能否提起诉讼的问题。详细讨论了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第四章,信息公开诉讼的举证责任。信息公开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也应遵守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但是由于信息公开诉讼自身的特殊性质,它在证据问题上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章主要阐述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五章,信息公开诉讼的裁判。它是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最终阶段,也是当事人双方最为期待的阶段。该章首先是对传统的具体判决方式进行描述,之后讨论了特殊情形下判决方式的探索和处理。